2023年4月7日
欧盟《跨境调解指令》(2008/52/EC)的出台,有助于提升调解作为在欧洲解决国际争议手段的地位。
通过在合同中嵌入“阶梯条款”或“递进条款”,可以强制使用调解。这要求当事人在诉诸仲裁或诉讼之前,先进行调解或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已经展现出执行此类条款的意愿。因此,在 Ohpen Operations UK Ltd v Invesco Fund Managers Ltd [2019] EWHC 2246 (TCC), [2020] 1 All ER (Comm) 786 中,高等法院裁定,根据条款的字面和自然含义,相关合同包含一项可执行的义务,即在提起诉讼之前先参与ADR。该义务作为先决条件在合同终止后依然存续。因此,适宜中止违反该义务而发起的诉讼程序,直至调解完成。
《 Ohpen 一案中提出了一系列检验标准,用于判断当事人何时可以申请中止诉讼程序以确保ADR条款得到遵守。任何计划在合同中包含此类条款的人,都值得仔细研究这项裁决。
首先,必须以具有执行力的方式要求当事人使用ADR。其次,如果当事人走向诉讼或仲裁,必须明确该要求是一项先决条件。第三,尽管ADR流程本身可以是非正式的,但当事方必须能够在没有任何额外谈判或混淆的情况下对调解员及其他所需程序达成一致。最后,法院指出,它支持当事人执行ADR条款并避免诉讼。此外,法院强调,如果当事人在存在争议解决协议的情况下仍发起了诉讼程序,法院可以强制当事人在重返法院前先用尽所有其他ADR途径。[1]
在调解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需要仔细记录,并做出妥善安排,以便按照反映当事人预期达成共识的方式履行协议。这涉及对与履行相关的各个方面进行考量,例如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当地税收规定的影响,或对书面协议形式的任何当地要求。
[1] 另请参阅 作者的文章 “ADR递进条款的风险降低了吗?”, 《Arbitration》第82卷第1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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