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9日
按消费量计算,中国白酒是全球消费量最大的烈酒,但只有少数生产商在欧洲销售。部分原因在于监管法规:一款在四川蒸馏的谷物烈酒,在摆上日内瓦或布鲁塞尔的货架之前,必须重新进行产品描述、重新贴标并重新纳税。本须知梳理了中国酒厂出口的主要合规要点,并以 Sichuan Mianzhu Qifu Distillery(一家将欧洲列入其目标市场并在比利时设有联络点的浓香型白酒家族生产商)为例。
1. 产品的法定名称
在欧盟,第(EU) 2019/787号法规规范了烈性酒(spirit drinks)的定义、描述和标签。白酒并不属于其列出的44个法定类别(如威士忌、白兰地、伏特加等)之一,因此不能套用这些法定名称。白酒可以以通用法定名称“烈性酒”(spirit drink)投放市场,只要不误导消费者,就可以将“baijiu”(白酒)作为补充说明添加。烈性酒的通用最低酒精度数(按体积计)为15%;而典型白酒的酒精度数在42%至60%之间,远高于该标准。
2. 标签要求
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第(EU) No 1169/2011号法规适用于烈酒。强制性标注事项包括法定名称、实际酒精度数(按体积百分比计)、净含量、设立在欧盟境内的食品经营者(通常为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任何过敏原,以及根据第2011/91/EU号指令标注的批号。酒精度数超过1.2%的饮料可免于标注完整配料表和营养成分声明,但不能免除过敏原标签。标签必须使用销售所在成员国易于理解的语言,在实践中,这意味着针对荷比卢及瑞士边境市场,需提供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或荷兰语的背标。
3. 海关与消费税
白酒以组合命名法(CN)税号2208(烈酒、力娇酒及其他含酒精饮料)进入欧盟。除关税外,根据第92/83/EEC和92/84/EEC号指令,还须在消费成员国对乙醇征收消费税。实际影响在于,中国出口商不能直接发货给零售商:货物必须由负责申报和缴纳消费税的授权保税仓库保管员或注册收货人接收,且保税运输过程须在EMCS(消费税移动和控制系统)中进行追踪。
4. 瑞士的独立监管体系
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适用其自身的法规。烈酒受《联邦酒精法》(SR 680)管辖,由瑞士联邦海关和边境安全局管理,该局对进口烈酒征收每升纯酒精 CHF 29 的酒精税。食品法要求源自《食品法》(SR 817.0)、《食品及日用品条例》(SR 817.02)、《食品信息条例》(SR 817.022.16)和《联邦内政部饮料条例》(SR 817.022.12)。根据《酒精法》第42b条,烈酒广告受到限制,且禁止向18岁以下人员销售。标签必须至少使用一种官方语言。
5. 首个集装箱运离中国前
- 生产企业应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国海关不会对未注册工厂的出口食品予以通关。
- 仅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在境外不受保护。在签署经销协议前,如 Qifu 等商标应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注册,或通过马德里体系扩展注册。
- 经销及代理协议应明确管辖法律、负责消费税和标签合规的责任方以及区域排他性。瑞士和欧盟的代理法在合同终止时均给予分销商法定保护,而中国生产商往往未能预见到这一点。
SCLA 会员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可为中国生产商和欧洲进口商提供专业建议。如需咨询,可通过 申请服务 页面发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