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
中国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原第六十五条调整为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四项规则。
- 损失规则: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 利益规则: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倍数规则: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法定赔偿规则:综合考虑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该赔偿数额区间远高于中国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三项规则下确定的赔偿金额不受法定赔偿规则数额范围的限制。
此外,第七十一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前三种规则计算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前,中国《专利法》并没有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以补偿性赔偿为主,仅在专利侵权行为极其严重时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2020年中国《专利法》修改后,我们可以预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频率将会增加,这对保护权利人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损失规则的计算公式为“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减少的商品销售总额乘以该专利商品的合理利润”;损失规则的计算公式为“以在市场上销售的该侵权产品总额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关于倍数规则,在难以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且有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然而,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专利侵权的司法实践凸显了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以及“判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权利人难以通过诉讼手段对其权利进行举证,导致法定赔偿规则的适用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然而,法定赔偿规则下判决的赔偿数额范围由司法裁量权决定,这对于权利人权益的保障存在不确定性。
尽管损失规则和利益规则在理论上可行,但由于权利人无法获得相关证据,适用这些规则的案例很少。损失规则要求权利人收集证据,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成本极高。因此,我建议权利人在专利保护中可以主动适用倍数规则。需要指出的是,倍数规则不仅在赔偿数额上合理,而且对权利人而言举证也相对具有一定难度。
倍数规则在中国适用有着相对严格的条件。首先,权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存在,包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次,权利人需要提供许可合同真实履行的相关证据,包括许可费的支付、产品的生产等。当然,先前的专利许可需要与涉案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可比性。通过这种方式,专利权人可以避免法定赔偿规则的不确定性,并提高自身权利救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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