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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对谈判当事人缺乏保护的状况必须结束

2021年3月20日

在讨论智利的谈判文化时,我们首先必须了解,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较为分散且不太完善的领域。合同或交易的各方可能会发现,为了达成一项合法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他们必须交换大量信息或经过多项程序。

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会创造所谓的“合意”。根据智利法律,只有当一方接受另一方发出的要约时,才被视为产生了合意。尽管现行法规基于十九世纪的《商法典》,但合意确切达成的时刻仍不明确。这表明,尽管有法律规定以及关于该主题的大量文献和判例,但完成谈判的阶段可能是相当复杂的。

如今在智利,促使各方形成合意并达成约定合同的谈判是如何受到监管的?立法并没有对合同关系的这一阶段做出明确规定。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智利法院并未向对合同签订拥有可靠且合法利益的一方提供任何保护,以对抗可能单方面且任意终止谈判的对方。当时的标准假设是:由于相关各方的合意尚未形成,因此没有义务赔偿因谈判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二十世纪,紧随法学家耶林(von Ihering)和法格拉(Fagella)的理论,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得到了艰难的发展。因此,在1996年的一项判决中,智利法院确认了对因签署合同之前的谈判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此后,最高法院多次引用这一判例,主张初步谈判阶段产生的责任应当通过 阿奎利亚 或 合同外(侵权) 责任法规进行分析和监管,而目前该法规在参与谈判的各方之间并不提供合同关系。

虽然在这方面仍缺乏明确的立法,但人们一直在寻求某些界定。大多数草案倾向于承认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阶段或初步谈判中存在潜在损失。另一方面,智利法院在未将其纳入具体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通常将其界定为“源于商业公平的责任,其有义务赔偿因对合同形成产生信赖而造成的损失”。这一定义可以支持更深入的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判例使用“公平”或“信赖”等术语的事实,表明存在一种贯穿我们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合同方面——即缔约各方之间的诚信原则。

这一具有显著道德内涵的制度在多种情况下构成了对谈判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在这一初步阶段,各方对最终合同的签订产生了合法预期。这意味着,由于他们保持的行为和沟通,他们开始产生各种费用,例如法律咨询、行政费用、财务预测等。如果一方突然退出初步谈判进程,所有这些成本都会转化为另一方的损失。

因此,在智利法律下,解决合同谈判阶段产生的争议可能会带来某些积极和消极的复杂情况,在展开谈判之前应深入考量。积极的一面是,我们发现智利法院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接受度越来越高,这与假设的缔约方之间的诚信原则紧密相关。然而,这种“新型”责任并未由法律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任何潜在的诉讼将主要取决于谈判期间发生的各项事实,以及这些事实是否足以在谈判各方之间产生合理的信赖。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在多份备忘录和文件中确立了不具约束力的谈判要点,这可能会极其困难。

因此,智利对谈判的监管以及在这一阶段赋予的法律保护,是理论和判例研究与发展的沃土。希望在这方面引入最新国际标准的当代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与此同时,缺乏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导致个人缺乏法律确定性,而个人希望在任何时候都能通过适当的机制获得支持,以应对因谈判失败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摄影: lovelypeace, Canva.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