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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欧投资协定:对在华营商的德国企业之影响

2021年6月14日

2020年,中国取代美国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这使得多边世界中有利于贸易关系的公平法规变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中国与欧盟于2020年12月30日达成的《全面投资协定》(CAI)代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柱。

该协定尚未签署,需要缔约双方批准。在欧盟,这意味着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必须批准该协定,但目前尚未批准。然而,如果欧盟恢复对CAI的批准程序,该协定将为相互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条件提供法规保障。

CAI并非自由贸易协定。因此,它既不规范经济货物的自由贸易,也不规范服务的自由贸易。因此,除其他方面外,CAI不包含关于外国公司参与中国投标的任何规定。

对于德国而言,CAI将与2005年生效的中德双边投资协定并存。该协定涉及资本投资(英文文本中仅指“investments”)的促进、保护和公平待遇。受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投资也可以出于商业目的进行。

Here, I will discuss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the CAI,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German and European companies. To understand the scope of the improvements intended by the agreement for European investors in China, we will first briefly outline the economic and legal background (item 1). We will then analyse the regulations on improved market access for European companies in China (item 2). Depending on the sector, in the past Chinese market access for European companies had, in some cases, been completely prohibited or made strenuously difficult, not least due to limits on shareholdings or joint ventures. In this respect, China’s domestic 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 from 2020 has already created an opening. Substantial facilitations were introduced thereafter. In addition, the CAI contains commitments by China in the area of creating fair competitive conditions (item 3). After that and remarks about the further procedures on the way to ratification of the CAI (item 4) we will address controls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by many EU member states which are not affected by the CAI and will continue to be applied irrespective of its provisions (item 5). Then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China on geographic indications regardi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esented in September 2020, will be discussed (item 6) not putting last the very important aspect of investment protection (investment dispute resolution, item 7). In conclusion we will give recommendations on how to make best use of the far-reaching provisions of the CAI in business practice (item 8).

1. 欧盟在华投资的经济与法律背景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官方数据,自2000年以来,欧洲公司对华直接投资总额已超过1400亿欧元。鉴于中国经济的增长和规模,仍有进一步增长的潜力。为促进外商投资,截至2021年1月27日,中国确实减少了其所谓负面清单中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数量。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其中包含的禁止和限制措施仍然对欧洲投资者构成重大障碍。这些障碍将通过CAI中关于改善市场准入的规定而降低(见下文第2点)。此外,欧洲在华投资者抱怨称,一旦获得市场准入,中国市场的竞争条件并不总是公平的。这尤其适用于与享有国家补贴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在这方面,该协定也旨在带来改善(见下文第3点)。

2. 改善欧洲公司在华市场准入

为欧洲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更广泛的市场准入方案涵盖了广泛的行业。包括运输设备、电信设备、化学品、医疗保健技术以及包含新能源汽车在内的汽车工业等制造业。金融服务、医疗保健(私立医院)、生物资源研发、电信和云服务以及IT服务均包含在内。陆上国际海上运输投资(货物装卸、集装箱堆场和码头、船务代理等)、航空运输、计算机预订系统和地面服务也同样涵盖在内。建筑业包含在内,房地产、租赁、运输维修与保养、市场调研、广告、管理咨询和翻译服务等领域的销售与营销服务也在涵盖范围内。最后,在环境服务方面,污水处理、噪声控制、固体废物处置、废气处理、自然与景观保护以及卫生服务均包含在CAI中。中国的市场准入承诺还涉及欧盟公司员工在中国子公司工作长达三年的居留和工作许可,以及欧盟投资者代表在投资前出于访问目的的自由入境。

欧盟对华投资的大约一半与制造业和基础材料有关。在这方面,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意义重大。市场准入应广义理解为在中国制造和分销产品。

3. 中国在公平竞争领域的承诺

中国关于公平竞争的承诺涵盖了以下概述的问题:

3.1. 国有企业

关于国有企业,CAI规定了中国确保决策完全基于经济标准作出的义务。这包括在购买和销售货物或服务时不歧视欧洲公司的义务。为了评估特定国有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中方承诺的这些义务,CAI规定了根据请求提供具体信息的义务。

3.2. 补贴透明度

CAI就服务业补贴引入了透明度义务。这包括中国有义务就可能对欧盟投资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补贴交换信息并进行磋商。

3.3. 防止强制技术转让

为防止强制技术转让,CAI包含了对过去导致此类情况发生的各类投资要求的相应禁止规定。此外,它还提供了保护商业秘密免受行政机关未经授权披露的规则,例如在与货物或服务相关的认证程序背景下。

3.4. 标准化、审批与透明度

最后,中国承诺向欧盟公司提供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机构的机会。在审批领域,中国承诺提高透明度、可预测性和公平性。关于监管和行政措施,中国承诺确保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4. 签署与批准仍有待完成

CAI尚未签署。鉴于欧洲议会中的一些党派因包括据称中国在劳工和环境标准方面的承诺不足等原因反对批准,目前尚不清楚批准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5. 外国直接投资管制

欧盟现有的外国直接投资管制措施不受CAI的影响。因此,尽管这些措施主要涉及来自中国的投资,但它们仍然继续存在。但毕竟,中国通过其负面清单保持着对外资的管控,该清单虽然已被缩减但仍具权威性。为回应美国的制裁,2020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了禁止投资“军事”领域的规定,并禁止在能源、自然资源、农业、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服务领域的公司中收购多数股权。这些限制措施是否适用于CAI项下仍有待明确。

6. 其他措施:地理标志(GI)协定

中国是欧盟第三大农产品出口目的地。为了确保对此类产品质量的认可和消费者的信心,地理标志保护协定对中欧之间的贸易关系至关重要。该协定于2020年9月签署,但目前尚不清楚何时生效。在初步阶段,它在农产品贸易领域保护缔约双方各100个地理标志。预计未来四年内还将有另外175种产品跟进。相比之下,在欧盟总共3,300个注册的欧盟本土地理标志中,共有1,250个外国地理标志受到保护。

7. 投资保护与争议解决

投资保护法规将在未来两年内由中欧双方共同商定,作为对CAI所规定法规的补充。这些法规本质上涉及如果一家公司认为其投资受到国家干预的不公正威胁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根据这些措施,该公司可以对中国政府提起仲裁程序。这将涵盖法律规范被修改从而使投资的长期可行性受到质疑的情况。对于争议解决,中国更倾向于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基于条约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透明度规则》进行投资仲裁。这些规则于2014年4月1日生效。此外,解决投资仲裁争议还可以采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世界银行旗下组织)公约仲裁规则项下的程序。中国自1993年起成为《ICSID公约》的缔约国。根据《ICSID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原则上在被告投资接受国被自动承认和执行。就UNCITRAL的透明度规则而言,它们提供了更高的公众对国家仲裁的知晓度。

作为背景,在2020年之前,仅针对中国发起了四起因违反投资保护而提出的诉讼。仅在2020年就又提出了三起索赔。在此类程序中尚未作出任何仲裁裁决。2005年中德双边协定基本上援引了《ICSID公约》项下的仲裁规则。在2020年前针对中国发起的投资仲裁程序之一,涉及中国政府对一家德国公司子公司就已建有建筑物的工业用地所授予的使用权据称被征用的问题。

然而,在目前的形式下,如果提出违反其规定的主张,CAI并不允许提起任何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

8. 结论与展望

与规范投资后阶段的传统投资保护协定相比,CAI最初涉及准备和启动投资的阶段——即市场准入阶段。投资后阶段的投资保护(见上述第7项)留待尚待谈判的补充协定解决。从欧洲公司的角度来看,产品盗版、政府采购和国家补贴等问题未被涵盖或仅部分涵盖在当前协定中。

此外,他们可能会注意到,计划中的市场准入规定在内容方面影响深远。就其法律约束力而言,它们更类似于贸易政策指南。关于执行CAI项下的求偿权,在保护投资者针对投资东道国的权利方面仍需达成协议。

由于CAI尚未得到批准,该评估仅是初步的。在获得双方批准之前,它不具有约束力。这肯定至少还需要一年的时间。

无论如何,欧洲将从该协定中获益良多。中国做出了相当大的让步。它所提供的市场开放此前已对欧洲的中国公司开放。在实践中,在就解决与该协定相关的分歧(投资保护,见上文第7项)达成协议之前,监督机制是在政治层面进行的。

对欧洲公司而言,考虑其对华贸易可能如何影响其与美国的业务也很重要。毕竟,与中国公司的商业交易可能会违反美国对华制裁。正如北溪2号天然气管道的案例所表明的那样,美国当局可能会对外国公司实施贸易限制,形式为所谓的域外适用——尽管这些限制主要是针对美国公司实施的。

在去年的中欧谈判中,CAI所达成的条款是影响深远且根本性的,政治机构、行业和商业协会以及各企业在实践中应用这些条款的最佳方式,是在与中国合作伙伴的商业往来和其他形式的交流中依靠并援引这些广泛的条款。CAI所阐明的是在公平条件下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相应应用。

本文的原始版本首次发表于 KUNZ Rechtsanwälte 网站。

图片来源: Karsten Bergmann,根据 Pixabay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