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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否信任仲裁中的网络安全?

2021年11月30日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爆发以来,国际仲裁中的虚拟庭审受到了学者和从业者的广泛关注。在疫情之前,虚拟庭审仅用于个别特殊情况或不太重要的庭审,例如案件管理会议。如今,它突然引起了全球商界和仲裁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虚拟庭审已成为 全球实行严格旅行限制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本文阐述了疫情前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举行虚拟庭审的监管框架,并将梳理虚拟庭审广泛应用所带来的网络威胁和数据保护担忧。最后,笔者将探讨可以且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以在化解已知风险的同时强化虚拟仲裁程序。

监管框架:比较视角

在疫情爆发前的世界里,仲裁示范法、各国法律及仲裁机构规则通常对仲裁中的虚拟庭审问题保持沉默。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它们也没有直接排除举行虚拟庭审的可能性。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20条第2款尤为值得关注。该条款授权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 任何地点开会, 以进行评议、检查货物、财产或文件,或者听取证人、专家或当事人的陈述。在基于《示范法》制定出的各国仲裁法中也能找到类似规定,例如《克罗地亚仲裁法》(第18、19和23条)和《奥地利仲裁法》(第594、595和598条)。另一方面,并非基于《示范法》制定的《瑞士国际私法》(涉及国际仲裁部分)也承认当事人和仲裁庭规定程序的自由(第182条)。

纵观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疫情之前,绝大多数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以虚拟方式举行口头审理。相反,现有规定足够宽泛,能够涵盖举行虚拟口头审理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

有趣的是,在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举行口头审理的地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以虚拟方式举行的口头审理并不符合要求,因为《贸仲仲裁规则》第36条关于开庭审理规定如下: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应当在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仲裁庭认为必要并经仲裁院院长批准的,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此外,第82条关于仲裁费用及实际开支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以外的地点开庭的,应当预缴由此发生的差旅费等实际开支。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的,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

然而,在2020年4月28日, CIETAC 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程序的指引(试行)》,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直至疫情结束。第2.6条特别规定:“网上开庭视为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一种具体开庭方式”,并建议在疫情期间仲裁庭应“优先考虑采取网上开庭的方式”。

当前受到疫情冲击的全球仲裁界在一点上似乎达成了共识,即以虚拟方式举行口头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仲裁规则所要求的正当程序。然而,当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的下一阶段——即对裁决提起法律救济或反对执行裁决时,后续发展将非常值得关注。败诉方是否会以裁决是在进行虚拟口头审理的仲裁中做出的为由,尝试以违反正当程序作为辩护理由?法官将如何评估这些潜在的抗辩理由?

仲裁中的网络威胁:担忧何在?

在一个越来越依赖技术的世界里,从钓鱼攻击到旨在泄露文件的协同黑客攻击,网络威胁从未远离。如此激烈的攻击可能是出于在仲裁中获取竞争优势的动机。

例如,2015年7月,常设仲裁法院(PCA)在中菲海上边界争端审理期间遭遇黑客攻击。恶意软件使当事人的计算机面临数据被盗的风险。因此,将仲裁数字化或仅仅举行虚拟庭审,必然伴随着不安全数字环境的风险,当大型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投资者和政府机构参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时尤为如此。

对此类客户而言,保密性以及对其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敏感财务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至关重要。因此,在解决争议的同时,仲裁机构应当符合当事人的期望,尤其是在证明其收取的昂贵程序费用合理时。我们绝不能低估仲裁机构加大对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重视并投入资源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处理虚拟程序在很大程度上留给了使用陌生技术、在非安全网络环境中居家办公的当事人和仲裁庭。换言之,考虑到虚拟庭审存在法律灰色地带(如上所述),对虚拟庭审的规范简化成了仲裁机构小册子或议定书中的“建议”。此类建议通常规定了机构首选的虚拟平台、硬件、网络连接与网速以及庭审行为准则。

例如,《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议定书》第II段关于虚拟平台隐私和安全建议规定,参与者应确保其平台提供足够的防护,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接入。这包括使用密码保护、充分的加密、锁定远程会议室等。VIAC还建议审查平台的数据保护通用条款,因为有些平台声称对您在庭审期间传输的任何数据拥有所有权。

由于举行虚拟庭审的方式由参与者自行选择,因此安全风险与常规情况截然不同,且潜在风险更高。当事人应当使用什么平台?谁来主持庭审?谁来进行音视频录制,是使用外部设备还是仅使用主机设备?并非所有参与者都精通技术并能从容回答这些问题,而这可能会影响庭审质量、安全性和保密性。如果庭审主持人(通常录制庭审音视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计算机中装有简单的恶意软件,很容易导致“Zoom轰炸”、敏感信息泄露或证据遭到破坏。因此,诸如“选择声誉良好的平台”或“使用密码加密庭审”等通用指引可能不足以保证网络安全。为了帮助化解这些难题,仲裁机构应当为所有参与者在组织和主持虚拟庭审方面提供全面协助。

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迈出了正确的一步,在其网站上提供了一个 便捷易用的提交表格 。该表格使仲裁参与者能够在ICC庭审中心的技术和技术支持以及全面协助下,安排并举行虚拟口头审理。由于这项服务不仅适用于ICC管理的案件,也适用于其他机构管理的案件以及临时仲裁案件,因此其他机构将不得不跟上竞争步伐,提升自身的虚拟庭审服务水平。谁将成为这一新市场的长期赢家,仍有待观察。

图片来源: Getty Images 基于 Canva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