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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在让自己成为全球债券市场参与者时,是否绕过了欧盟法律的传统渊源?

2021年10月22日

欧盟在疫情后推出的复苏基金(被称为 “Next Generation EU” ,简称NGEU),包含一项欧洲预算中的特别计划,得到了所有二十七个成员国的认可,旨在重建新冠疫情后的欧盟经济。

这些资金应通过债务融资筹集,为此,欧盟委员会(EC)有权代表欧盟发行债券。

欧盟委员会致力于提振欧洲经济的做法固然值得肯定。事实上,预计的财务敞口价值约为2万亿欧元,计划由2021-2027年欧盟长期预算予以覆盖。换言之,与以往发行债券不同,欧盟委员会此次大规模进入国际资本市场,使其自身成为了全球债券领域的领军者。

然而,人们可能会问,究竟是哪些法律渊源赋予了欧盟在承担金融债务方面发挥如此核心作用的权利。

根据基本规则和授予原则,欧盟各机构必须在其主导条约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截至目前,弹性条款(《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352条)曾是一项可以为欧盟委员会偶尔参与资本市场提供合理依据的机制。

事实上,主权权利的转让需要根据 《欧洲联盟条约》第48条 (TEU)规定的专门修订程序来进行条约修改。

然而,在实施NGEU时,似乎并未采用这一程序。

如果情况属实,我们所面临的便是一种全新的局面:欧盟委员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而这在其任何基础条约中都未作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新发展打破了法律渊源的传统格局,带来了一片法学家和法律专家可能难以驾驭的全新领域。

图片来源: dimitrivetsikas1969 遵循 Pixabay 许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