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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发挥“核心作用”:为什么国际合作依赖商业秘密

2021年2月8日

本文基于 Marco Aleman 先生(WIPO 专利法司司长,瑞士)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 SCLA 商业秘密全球在线论坛上发表的演讲。该文由 Hermann Knott 和 Martin Winkler 为 SCLA 的 活动报告起草。为飨读者,我们现首次在线发布,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凝聚这个不断变化的世界。
Marco Aleman 先生就商业秘密与创新发表了演讲。从多边规范的角度来看,仅有少数规定适用于商业秘密问题。《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1911 年华盛顿文本》中有一处涉及,其中制定了关于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某些条款。但这些协议侧重于营销、品牌和原产地标志。另一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第 39 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除这些条款外,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在国际讨论中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需要在该方面给予更多关注和分析。
近期人们对商业秘密产生兴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数字化已将一切转化为数据。商业秘密在所有商业合作关系中均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性甚至在国际层面不断提高。最后是信息和数据脆弱性的增加。所有这些原因也是近期美国、欧盟和中国立法进展的基础。
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采取了不同的法律途径。美国的立法进展(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对商业秘密持有人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因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在联邦层面处理的,并提供了一系列丰富的救济措施。例如,它探讨了目前是否可以适用禁令、可判给的赔偿类型,以及地区法院在侵权案件中职权的明确界定。
因此,结合对何为盗用行为的明确定义,商业秘密持有人现在拥有了保护其信息的武器。欧盟指令设定了最低标准(要求欧盟成员国在 2018 年 6 月 9 日前将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立法),定义了哪类信息受保护: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通过不仅明确保护范围,还规定限制条件,《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平衡了相关的私益与公益。
近期的研究强调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经济重要性,研究表明,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以及所有欧盟成员国中,各类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使用频率均高于专利。此外,企业与其他方的合作越深入,且合作各方地理距离越远,就越依赖商业秘密保护。
 
摄影: Andrei Sauko 在 Canva.com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