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
2019年5月31日,中国商务部(MOFCOM)宣布建立针对外国企业和个人的不可靠实体清单(UEL)。
关于哪些草案标准会将一家公司列入该清单的最初提示微乎其微。然而据广泛报道,该清单将影响那些“……违背契约精神”的企业。当然,这一可能成为在中国进行贸易的外国公司的标准的说法引发了相当多的关注与议论。
2019年传闻的其他标准似乎直观且一致。如果公司“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不遵守市场经济原则”,它们将被列入清单。相比之下,提及“契约精神”在商务部表面的逻辑中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中外企业可在遵守贸易法国际惯例的前提下,自由协商其商业交易规则。在中国,契约自由本质上得到了新《民法典》第464条以及中国批准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法律法规的认可。
因此,对“契约精神”的任何可能偏离和不一致,应由当事人自行评估,而非由政府机构评估。
然而,在UEL中 商务部于去年9月发布的2020年第4号令中,被列入清单的标准被缩减为两条:
(1) 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发展利益;
(2) 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采取歧视性措施,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这在实践中可能意味着什么?想象一下以下示例:一家中国制造商定期向一家欧洲买家供应产品。如果一批货物存在缺陷,根据双方约定的条款,欧洲公司可能会暂停付款。
现在假设这家中国公司——在知晓其交易对手未支付到期货款的情况下——向构成决定是否将买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UEL)的“工作机制”的中国相关中央部门提交了报告。这可能有效地阻止该欧洲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如果工作机制没有被告知买家收到了缺陷货物这一事实会怎样?在将当事人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之前,有什么安全网可以确保他们获得公正的陈述机会?
事实上,商务部的规章规定,工作机制应当决定对收到的每一份报告或“建议”进行调查。在此过程中,外国企业“可以进行陈述申辩”(第6条)。此外,一旦外国实体被列入清单,将获得一个“期限”——实际上是一个宽限期——“以整改其行为”(第9条)。
尽管如此,问题依然存在:期望外国实体遵循哪些“正常市场交易原则”?根据经验,我们可以假设他们应当遵守某些国际贸易和商业框架。但国际贸易和关系的领域可能是混乱的,规则也可能发生冲突。在这些情况下,商务部或工作机制会是裁定何为“可接受”的最终裁决者,还是会由国际社会来裁定?
这是略显模糊的一小点,与商务部原本相当一致且明确的规章有些不协调。一份简单的澄清可以为中外贸易伙伴提供更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
最后,也请思考一下:在契约自由的语境下,当事各方可以做的是约定一项特定条款,旨在防止外方因任何违约行为而被举报至商务部。相反,各方可以建立一个相互且内部的流程来克服可能出现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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