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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中法律协会 — 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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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解读越南新知识产权法的变化

2023年4月4日

越南国会于2022年6月16日批准了新的《知识产权法》(即《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标志着该国自2009年以来对知识产权核心法律进行的最重大修改。除少数延期实施的条款外,《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尽管该法的许多方面都作出了修改(原《知识产权法》222个条款中有80条进行了修改,并引入了12个新条款),但这些修改的总体影响相对较为温和,主要旨在使越南的知识产权法符合该国在国际条约和贸易协定中的承诺,并对模糊条款提供进一步的细化和澄清。

一些值得关注的变化包括:

声音商标的保护

为履行越南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下的承诺,《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将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纳入保护范围。然而,为了便于对此类非传统商标进行审查,法律规定声音商标必须能够以图形表述形式展现。

声音商标如包含“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复制件[全部或部分],除非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可根据补充规定予以驳回,这预计将从更广泛的层面更好地保障著作权。

“恶意”正式成为异议和无效宣告的法定依据

《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首次将“恶意”行为认定为对商标申请或注册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的独立法定依据。长期以来,缺乏恶意依据一直是打击商标抢注的障碍,特别是对于在越南尚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言。

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的定义已修改为指“在越南领土内为相关公众群体所广泛知晓的”商标,而不再是先前的定义:“在越南整个领土内为消费者所广泛知晓的”。这一更为明确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并提高了商标所有人使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的几率。《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还明确规定,驰名状态必须在后续商标的申请日之前获得,才能作为驳回的依据。

注册商标终止的新依据

《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增加了两项注销(终止)注册商标效力的新依据:(i) 注册商标已成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ii) 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人员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地理来源上误导了消费者。

专利审查中的抵触申请(秘密现有技术)

《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第60条第1款关于发明新颖性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扩大了可被认定为丧失新颖性的范围。越南首次将“秘密现有技术”(即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较早、但在被审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日或之后才公开的专利申请)引入作为现有技术文件。

在上图中,当提交申请A2时,秘密现有技术A1已经提交但尚未公开,因此公众无法获知。此时,仅A1申请人和知识产权局知晓A1申请的存在。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2009年和2019年修改)的现行规定,在评估A2的新颖性时,A1专利申请不具备作为现有技术文件的资格。然而,基于“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如果存在此类A1申请,知识产权局仍有其他方法阻碍A2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通过补充《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第60.1(b)条的规定,A1专利申请现在可以正式被视为“秘密现有技术”以评估A2的新颖性。因此,该修改为利用“秘密现有技术”评估新颖性提供了一个更加合法、直接和全面的工具。

根据知识产权局的解释,“秘密现有技术”并不局限于A1和A2申请人不同的情况,换言之,A1和A2的申请人可以相同。此外,申请A1必须在越南提交才能构成“秘密现有技术”。最后,可以看出,关于使用“秘密现有技术”的规定仅适用于评估发明的综合/新颖性,而不适用于创造性程度的评估。

专利宣告无效的新依据

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可以宣告专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依据有数项。第96条的英文翻译如下:

第96条 保护证书的无效宣告

1. 保护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全部无效:

a) 申请人恶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b) 发明专利申请的提交违反了本法第89a条规定的发明安全审查管制规定;

c)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创作的发明,但在该申请中未披露或不正确披露遗传资源或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来源。

2. 在下列情况下,如果保护证书的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本法关于注册权、保护条件、申请修改与补充、发明充分公开、“先申请”原则的规定,则该保护证书全部或部分无效:

a) 申请人无权申请注册,且未获得有注册权的人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商标申请注册权的转让;

b) 工业产权客体不符合本法第8条和第七章规定的保护条件;

c) 对工业产权注册申请的修改、补充超出了申请中公开或提及的客体范围,或改变了注册申请中客体的本质;

d) 发明未得到充分、明确的公开,以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据以实施该发明;

đ) 发明被授予保护证书的范围超出了发明注册申请原始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e) 发明未能符合本法第90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在本条中,“发明”一词同时包含“发明”和“实用方案”(实用新型)。

现行法规中提到了安全审查管制的规定,但未明确该规定的具体对象。《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澄清了其影响范围为“在影响国防和安全的技术领域内,在越南创作,且注册权属于越南公民兼常住居民的个人或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组织的发明”。然而,仍需要更具体的操作指南来处理如在越南部分创作的发明、由越南与外国实体共同拥有的发明等具体情况。

尽管现行法律将涉及充分公开、专利说明书修改以及先申请原则的依据列为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的要求,但它们此前从未被认定为宣告专利无效的依据。

保留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的早期草案曾将行政处罚从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列表中移除。这招致了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强烈反对;不出所料,国会最终同意在颁布的法律中保留行政处罚手段。

展望

尽管部分条款仍不够明确,需要后续法律文件提供进一步的细则和指导,但《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展现了越南对公平、透明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并使该国向国际标准和惯例迈进了更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