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
2019年12月2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5月1日生效。《新证据规定》体现了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对指导中国法院诉讼程序近十八年的现有规则所作出的修改。人们普遍认为,采取这些修改旨在改革法院审判实践,以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近二十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变化及法律制度的发展。
在《新证据规定》中,最高法就中国法院诉讼程序中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2012年,“电子数据”首次作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别被引入中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最高法在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将电子数据定义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新证据规定》则更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类型、提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要求以及法院审查核实电子数据的标准。
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新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
-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当事人提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要求
《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提供电子数据的“原件”。
“原件”是指:
- 由电子数据制作人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能够显示、识别的副本。
《新证据规定》还明确了适用于书证证据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电子证据。这允许当事人依据《新证据规定》设定的程序,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电子证据。
法院审查核实电子数据的标准
《新证据规定》还为法院审查核实电子证据提供了标准。《新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 生成、存储或者传输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是否:
- 完整、可靠;
- 运行正常;
- 具备有效的监测和检验功能,以防止错误;
- 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是否完整,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在特定情形下,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可以推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新证据规定》第九十四条,这些情形包括:
- 由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对该当事人不利的;
- 由记录和保管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提供或者确认的;
- 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在档案管理中保存的;
-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在质证时,当事人可以要求查验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原件,包括最初生成该电子数据的设备或存储介质。当事人可以就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向法院提出意见。法院也可以就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征求专家意见。
评论
随着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法院已无法忽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作用。最高法在《新证据规定》中采纳的电子证据规则,首次为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引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一方面,此类指引的出台展现了中国法院准备接纳电子数据的明确趋势。另一方面,关于评估此类数据真实性的指引表明,法院在认定其证明价值时仍将保持谨慎,尤其是因为电子数据可能以法院此前不熟悉的方式被篡改。可以合理预期,尽管法院对接纳电子证据持开放态度,但法院及各方当事人仍将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鉴于目前已出台这些详细的指引,在华企业应考虑审查其在生成、保存、传输和管理电子数据方面的实操做法,以便在法院或仲裁程序中有效利用该等数据。在争议解决程序中管理电子数据的专业支持,以及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的专业知识,很可能会迎来相关需求。
Stella Hu 为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北京代表处高级顾问,Tianya Ma 为该代表处律师。
图片: AnnaliseArt,根据 Pixabay 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