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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部分进口新型混合动力汽车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欧盟已对部分新型混合动力汽车进口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并向世贸组织(WTO)提交了通报。

主要变化

  • 欧盟已就部分新型混合动力汽车进口的保障措施调查通报世贸组织(WTO文件编号:G/SG/N/6/EU/4)。
  • 欧盟委员会要求生产商、行业协会、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1天内提交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
  • 利害关系方自公告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有21天的时间提交书面证据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欧盟已就对部分新型混合动力汽车进口发起保障措施调查一事正式通报世界贸易组织(WTO)。该调查旨在确定此类产品进口量的增加是否对欧盟本土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仅当调查证实进口增加对本土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成员国才可通过保障措施实施临时进口限制。

本次调查涉及与混合动力汽车行业相关的出口生产商、欧盟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贸易协会及第三国代表机构。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G总司G5处)为本次诉讼程序的指定联络点。

为收集必要证据,欧盟委员会正在收集欧盟境内生产商、生产商协会、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调查问卷答卷。这些调查问卷在公告发布之日公布于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ongoing)。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1天内送达欧盟委员会。

此外,所有利害关系方——包括出口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相关协会及第三国代表机构——均可在公告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21天内,以自定格式提交书面意见、事实信息及支持性证据。申请与委员会调查部门举行听证会的各方必须在相同的21天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通报的具体细节登记在世贸组织文件编号 G/SG/N/6/EU/4 项下。

受影响对象

部分新型混合动力汽车的生产商、生产商协会、出口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以及第三国代表机构。

跨境背景

该程序适用于整个欧盟市场,并直接影响将混合动力汽车输往欧盟的外国出口生产商和贸易实体。

后续关注事项

  • 请参阅世贸组织文件 G/SG/N/6/EU/4 以了解详细的通报参数。
  • 请关注《欧盟官方公报》以获取官方公告的发布日期。
  • 访问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ongoing 获取调查问卷。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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