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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已成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领先者?

2021年2月25日

无论您过去对中国的版权保护、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有何看法,请准备迎接新的现实。在过去几年中,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越来越多的承诺。商业秘密保护也得到了加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行政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施了更严格的罚款处罚。刑法降低了刑事调查的门槛。为了方便权利人对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则,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由于诉讼行为的可预测性和更清晰的法院裁判规则,未来几年有望看到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案件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审理和判决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则。几乎与此同时,在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两份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最新且最具影响力的规则。它们明确表明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正在不断加强。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作为真正知识产权拥护者的曙光初现? 
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概况
早在1993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就颁布了包含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然而,该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较轻,仅对违法者处以人民币1万元至20万元(约合1,600至31,000美元)的罚款。这是中国法律首次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法定规定。四年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重侵犯商业秘密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按犯罪处罚。理论上,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受害者有权向违法者提出索赔。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则过于简略,此类纠纷很少诉至法院。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2007年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该解释包含若干有助于解决涉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的条款,涵盖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措施定义、侵权指控抗辩、举证责任以及侵权救济等问题。这一司法解释标志着商业秘密保护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中仍显不够紧密。因此,在此后的几年中,多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华东地区的法院)结合自身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经验,出台了审理和判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细化指南。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制定了立案侦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追诉标准,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违法嫌疑人获利人民币50万元作为触发刑事立案的最低门槛。 
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性,特别是技术秘密信息的认定难度,权利人要成功维权并不容易,更不用说让侵权人受到刑事制裁。上海检察机关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20年期间,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起诉呈缓慢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在2011年至2019年的这十年间,中国大陆所有法院每年作出的有罪判决数量在30至50起之间。
近期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全面加强
近年来,随着中国政府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越来越多的承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得到了提升,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日益加大。2017年11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修定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细拟定了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并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施了更严格的处罚。最低罚款额增至10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达300万元人民币。 在2019年4月的修订中,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再次将罚款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人民币。
紧接着,为落实这一新修订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商业秘密案件草拟了一份专业且全面的司法解释。在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展现了其坚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心:减轻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举证负担,有效提高赔偿数额,引入更多技术调查人员,并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 
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审理和判决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专门司法解释(“《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该解释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包含的条款均远多于2007年《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覆盖范围也更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降低了商业秘密犯罪的损失或获利数额门槛,由原先的人民币50万元降至现行的人民币30万元。随后几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修订了原有的刑事立案侦查指南,降低了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最低数额门槛。
民事案件:侵权索赔规则更清晰、更便捷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是一份全面性的文件,旨在解决与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相关的广泛问题,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各类侵权手段、保密义务、涉嫌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比对、侵权指控的抗辩等。从程序角度看,该解释明确了财产保全措施、针对涉嫌侵权行为的禁令、商业秘密载体的返还或销毁,以及同一侵权行为在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的协调配合。 
特别是,《商业秘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损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可根据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在实际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侵权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赔偿金额。在此过程中,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可作为参考依据。若侵权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在评估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包括研发成本、使用收益、预期利益、竞争优势维持的时间跨度等)均为考量因素,但该新司法解释未包含惩罚性赔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仍在就该问题制定专项规则。 
关于举证责任,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201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该法规定,如果权利人能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被告有机会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涉案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相同,被告即有义务提供反证,证明其未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权行为。否则,被告将被认定为侵权人,并对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为避免商业秘密在司法程序中发生二次泄露,《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保密程序。当案涉当事人或非案涉第三人申请法院对入案证据采取保密措施时,法院应当在财产保全、证据交换与质证、司法鉴定及法庭审理等环节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该等信息的保密性。任何一方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过程中获取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对该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继承并修改了2007年《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当然,对于商业秘密保护,2007年《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中与《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不相冲突的部分依然有效并适用。 
刑事层面:刑事制裁门槛降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0年发布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最低数额标准为500,000元人民币,但该规定未对上述数额的认定方法作出进一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联合解释将最低数额降低至300,000元人民币,并就如何确定该数额提供了更详细的规定。 
具体而言,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后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侵权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按其减少的销售利润或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以较高者为准)计算。侵权人违反与权利人的约定或保密要求,或者第三人明知商业秘密系非法获取仍予以获取、使用或披露的,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可根据其减少的销售利润确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或灭失的,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可根据其商业价值(包括研发成本及实施可能获得的收益等)综合确定。权利人为减轻损失或恢复计算机系统等所支付的成本或费用,亦应计入所受损失之中。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联合解释还包含了刑事诉讼保密条款。刑事诉讼当事人或非案涉第三人申请对诉讼相关信息或证据保密的,诉讼参与人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任何违反行为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一个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体系
近年来,中国政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出了巨大努力。中国司法机关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多项举措,例如设立专门法院体系管辖知识产权纠纷、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统一商标侵权案件审判标准、防止滥用知识产权以避免限制竞争、以及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证据规则等。其中部分规则同样适用于商业秘密案件。
新出台的商业秘密纠纷规则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清晰和详尽。它们能为工商界、特别是商业秘密遭受侵犯的权利人带来更具可预测性的预期。希望这种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能够促使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纠纷诉至中国法院。同时,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的,详尽的新规则也可以作为工商界建立自身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指导指南。 
图片来源于 alexsl,Canv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