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移除金融机构分类法信息披露要求中的费用与佣金关键绩效指标(KPI)及交易账簿关键绩效指标(KPI)。
- 简化并统一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及绿色资产比率(GAR)的信息披露模板。
- 祖父条款(既得权规则)的协调严格仅限于根据《欧盟绿色债券法规》发行的债券。
根据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提交的新技术建议,在欧盟范围内运营的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将迎来精简的信息披露规则。应欧洲委员会2026年3月提出的请求,EBA发布的此项建议旨在支持即将对《分类法法规》第8条项下《披露授权法案》进行的审查,并与《综合授权法案》下更广泛的简化举措保持一致。
EBA的建议侧重于在保持实质透明度的同时,降低监管复杂性并提高已披露可持续性信息的实用性。提出的主要修改建议集中在五个核心领域:
- 从分类法披露义务中移除费用与佣金关键绩效指标(KPI)及交易账簿关键绩效指标(KPI);
- 简化投资公司的“其他服务”关键绩效指标(KPI),包括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服务;
- 对于在该特定框架下发行的债券,将其祖父条款规定专门与《欧盟绿色债券法规》保持一致;
- 在计算金融企业的关键绩效指标(KPI)时,扣除非金融企业披露的运营支出关键绩效指标(KPI);以及
- 通过利用母企业的关键绩效指标(KPI)来精简集团披露,并在相关情况下辅以重要次要活动的关键绩效指标(KPI),而无需进一步汇总。
此外,EBA建议对模板进行针对性改进。这些措施旨在简化并统一信贷机构的资产管理活动、资产管理人的活动以及投资公司的活动中的披露模板。该建议还主张明确并简化适用于信贷机构的绿色资产比率(GAR)模板。
该建议是与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和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EIOPA)合作制定的,并吸纳了公众咨询的反馈意见。该建议根据第(EU) No 1093/2010号法规第16a(4)条发布,是EBA“简化以加强”(Simplifying to strengthen)活动的一部分,并与EBA效率工作组(TFE)的建议保持一致。
虽然源材料中未提供新闻稿的发布日期和法律变更的生效日期,但该建议为委员会未来的立法制定指明了方向。受欧盟分类法报告约束的金融实体应密切关注欧洲委员会后续的立法动态。
受影响对象
受欧盟分类法信息披露要求约束的信贷机构、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企业。
跨境背景
在欧盟分类法框架下,在欧盟市场内运营子公司、提供服务或发行债务工具的非欧盟金融实体,将直接受到变更后的报告模板和关键绩效指标(KPI)义务的影响。
后续关注事项
- 欧洲委员会即将在《分类法法规》第8条项下推出的《披露授权法案》审查草案。
- 《综合授权法案》项下更广泛的简化举措的实施进展。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