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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阐明打击非法网络赌博及傀儡户口滥用的法律框架与监管措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详细说明了用于打击非法网络赌博和傀儡账户滥用的现有法律惩罚、金融交易监控义务以及技术应用措施。

主要变化

  • 政府概述了根据《第148章》(Cap. 148)规定的法定惩罚,以及根据《第455章》(Cap. 455)针对运营、推广或协助非法赌博和使用傀儡账户所承担的洗钱法律责任。
  • 监管机构(HKMA与SFC)重申了根据《第615章》(Cap. 615)指引的要求,规定银行、SVF持牌人以及持牌虚拟资产平台部署AI和Regtech以进行自动化交易监控。
  • 执法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继续通过反欺诈及洗黑钱情报工作组与JFIU报告机制进行情报共享。

2026年10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Mr Christopher Hui对Hon Nixie Lam提出的立法会第四号问题(LCQ4)作出了详细答复。该问题探讨了非法网络赌博活动带来的持续挑战、利用傀儡账户等隐蔽渠道处理非法赌资的情况,以及潜在的监管或立法回应。该答复是在咨询民政及青年事务局、保安局、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后准备的。

这一澄清对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运营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储值支付工具(SVF)持牌人、持牌法团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及数字平台和公众均具有重要意义。它解释了现行刑事法规、反洗钱义务以及技术驱动的交易监控如何协同发挥作用,以拦截非法赌博收益。

监管非法赌博及收益的法定框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赌博条例》(Cap. 148),非法赌博属于可公诉罪行。该条例适用于线上和线下活动。根据Cap. 148,向非法收受赌注者投注,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HK$50,000及监禁九个月。此外,明知而推广或协助收受赌注或向收受赌注者投注,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HK$5 million及监禁七年。

违法赌博产生的资金流动受《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Cap. 455)(OSCO)管辖。OSCO第25条规定,处理任何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诉罪行得益的财产均属刑事罪行。向犯罪集团出售或出借银行账户作为傀儡账户以处理赌资,即属于该反洗钱条款管辖范围。此外,OSCO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财产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有关,必须立即向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TR)。

金融机构的监管义务与技术应用

根据依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Cap. 615)发布的指引,受HKMA和SFC监管的实体必须实施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FT)管控措施。这些措施涵盖客户尽职调查、持续交易监控以及可疑交易报告。

受监管实体必须运行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交易监控系统,以识别与客户背景不符的活动。根据检测到的风险级别,机构须采取以下措施:

- 开展更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

- 核实客户指令;

- 限制或暂停交易;或

- 拒绝执行交易。

在提交STR后,机构必须配合执法机关采取后续行动,包括根据执法部门的指示或法院命令限制账户操作或冻结资产。

为提高交易监控的准确性,监管机构鼓励负责任地应用Regtech和人工智能(AI)。HKMA为银行和SVF持牌人举办行业分享会,探讨将AI整合至交易监控系统中。2024年11月,SFC发布了《关于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应用监管科技的报告》,分享跨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和管理报告的行业应用案例。信息共享还通过反欺诈及洗黑钱情报工作组得以促进,该工作组是由香港警务处(HKPF)、HKMA、银行及SVF持牌人组成的情报共享平台。

多管齐下的策略与公众教育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坚持不鼓励赌博的政策。应对非法网络赌博采取结合执法行动、立法监管、公众教育及支援服务的多管齐下策略。HKPF开展网络巡逻、收集情报,并针对非法赌博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行动。

在公众教育方面,设立于民政及青年事务局辖下的平和基金(PWF,成立于2003年)自2020年起优先资助反网络赌博项目。PWF开展公众宣传活动,强调网络投注的法律后果以及赌博成瘾的危害。

常见问题

Q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非法收受赌注者投注的刑事惩罚是什么?

A1: 根据《赌博条例》(Cap. 148),向非法收受赌注者投注(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HK$50,000及监禁九个月。

Q2: 推广或协助非法赌博有什么惩罚?

A2: 根据《赌博条例》(Cap. 148),明知而推广或协助收受赌注或向收受赌注者投注(线上或线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HK$5 million及监禁七年。

Q3: 出售或出借银行账户用于非法赌资是否构成犯罪?

A3:是的。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条,出售或借出银行账户用作傀儡账户处理非法赌博收益,构成洗钱罪。

Q4:当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的财务收益时,适用何种报告义务?

A4: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任何知道或怀疑财产与可公诉罪行(包括非法赌博)的收益有关的人士,均须及时向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TR)。

受影响对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银行、储值支付工具(SVF)持牌人、证监会(SFC)持牌法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及金融账户持有人。

跨境背景

原文未提供。

后续关注事项

  • 查阅证监会(SFC)2024年11月发布的《关于采用监管科技进行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的报告》,了解详细的实施标准。
  • 关注未来立法会会议程序,了解针对宣传非法赌博的网络平台的立法建议最新动态。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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