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重申标准雇佣合约将不会修订为包含法定试用期或按比例支付返回原居地机票的条款。
- 澄清了《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项下关于疾病、履行工作固有要求及不合理困苦的法定豁免情况。
- 重申了《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即时解雇条件,以及入境事务处(ImmD)对有不良刑事记录的家庭佣工拒发签证的惯常做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上,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先生(Mr Chris Sun)于2026年10月14日通过答复立法会议员质询,就外籍家庭佣工(FDH)及其雇主的监管框架讨论作出了回应。本次交流重点关注标准雇佣合约(SEC)的日常操作灵活性、返回原居地机票的法定义务、职业介绍所收费监管、因健康状况终止合约的程序以及刑事定罪后的入境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强调兼顾外佣与雇主的合法权益,在满足本地家庭照顾需求的同时,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外籍家庭佣工具备吸引力的工作地。在征询入境事务处(ImmD)和平等机会委员会(EOC)的意见后,官方回应澄清了《雇佣条例》(第57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以及政府部门执行的行政守则下的现行法律机制。
雇佣合约机制、旅费及职业介绍所监管
根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聘用外佣所适用的标准雇佣合约(SEC),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给予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来终止雇佣关系。此外,《雇佣条例》(第57章)(EO)允许雇主在佣工故意不服从合法及合理命令、行为不当、欺诈或不诚实、或在工作上习惯性疏忽职守的情况下,将其即时解雇,而无需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政府表示,由于《雇佣条例》和标准雇佣合约中已存在这些终止合约的途径,因此没有计划也没有必要在标准合约中引入法定试用期。
关于旅费,标准雇佣合约规定,在合约终止或届满时,雇主必须向外佣提供返回原居地的旅费。政府明确证实,没有计划修订该规定,亦不会允许雇主按服务时长向佣工按比例收取机票费用。强制提供返回原居地旅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输入劳工计划的核心要求,旨在确保外籍劳工不会因缺乏旅费而留滞本地,从而防止引发社会和治安隐患。
关于职业介绍所(EA)费用及重新聘用成本,政府澄清商业介绍所收费由基于约定服务范围的市场惯例调节,因此制定固定的法定收费上限并不合适。然而,为保护作为消费者的雇主,劳工处(LD)于2024年5月修订了《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该更新规定职业介绍所必须在其条款中明确说明,若外佣提前终止合约,是否提供退款、替换佣工或替代安排,以及任何适用的额外费用。未遵守《实务守则》的职业介绍所可能面临劳工处的纪律处分。
健康状况与残疾歧视框架
针对外佣因患病而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政府指出了平等机会委员会(EOC)发布的指引。平机会颁布了《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DDO)下的《雇佣实务守则》,该守则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雇佣领域。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因残疾而歧视或解雇雇员均属违法。但是,如果雇主能够提出客观证据证明雇员无法满足工作的固有要求,则适用法定豁免。如果雇员仍有能力履行核心职责,但需要工作安排上的调整(如复诊或康复请假),鼓励雇主提供合理的便利安排。如果提供此类便利安排会给雇主造成不合理困苦,则在《残疾歧视条例》下解雇仍属合法。发生争议时,平机会将通过既定程序处理投诉,并提供调解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刑事定罪、即时解雇与签证审查
在涉及外佣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中,法律框架区分了合约解除、旅费义务以及未来的入境管制。如果外佣在雇佣关系中存在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例如因在雇主家中盗窃而被法院定罪——雇主有权根据《雇佣条例》对其执行即时解雇,无需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然而,即时解雇并不免除雇主支付佣工返回原居地旅费的法定义务,从而保留了防止非本地居民滞留的保障。关于未来的雇佣,入境事务处严格根据《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中设定的标准评估签证申请。申请人必须保持良好的无犯罪记录且无不良记录。凡外佣拥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违规历史,入境处的常规程序是拒绝其随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的签证申请。
常见问题
问题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否正在为外籍家庭佣工引入法定试用期?
回答:否。政府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必要设立法定试用期,因为《标准雇佣合约》和《雇佣条例》(第57章)的现行规定已允许通过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代通知金或针对特定不当行为进行即时解雇来终止合约。
问题 2:如果外籍家庭佣工提前离职,雇主能否要求其支付部分返回原居地的机票费用?
回答:不能。根据《标准雇佣合约》,在合约届满或终止时,雇主必须全额承担佣工返回原居地的旅费。政府明确表示没有计划允许按比例分摊机票费用。
问题 3:雇主能否解雇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外籍家庭佣工?
回答: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因残疾解雇雇员通常属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佣工无法满足工作的固有要求,或者提供所需的调整会给雇主造成不合理困苦,雇主可以终止合约。
问题 4:被判刑事罪名的外籍家庭佣工是否会丧失获得返回原居地旅费的权利?
回答:不会。即使外佣因刑事定罪后存在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被即时解雇,根据《标准雇佣合约》,雇主仍依法必须提供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
问题 5:职业介绍所如何告知雇主有关提前终止合约的政策?
答:根据劳工处经修订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2024年5月更新),职业介绍所必须明确披露其关于退款、更换家佣以及提前终止合约的附加收费结构的政策。
受影响对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外籍家庭佣工、职业介绍所及法律从业者。
跨境背景
适用于从海外原居地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籍家庭佣工。
后续关注事项
- 查阅劳工处于2024年5月修订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 参阅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制定的《雇佣实务守则》。
- 查阅入境事务处的《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