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正文

瑞中法律协会 — 日内瓦

SCLA | 瑞中法律协会

法律观察站 / 日常权益

法律解读 中国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现行法规

元朗事件后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重申狗只管制法律及管有人责任

在警方转介元朗一货仓涉嫌狗只咬伤人案件后,香港渔护署详细说明了狗只管制的法律要求及惩罚规定。

主要变化

  • 在接获警方于2026年10月26日转介的狗只咬人事件后,渔护署从元朗一货仓扣留了一只植有芯片且领有有效牌照的杂种狗。
  • 渔护署澄清了“管有者”的广泛法律定义,以及《第421章》和《第167D章》下的法定罚则。
  • 渔护署强调了自2026年10月8日启动的为期四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该行动已捕捉了10只无人看管的狗只。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AFCD)重申了狗只管有者在公众地方妥善控管其动物的法定义务,警告称根据法定法律,未能妥善控管将被处以巨额罚款乃至监禁。此项提醒是在警方积极转介案件以及正在进行的执法行动背景下作出的,旨在降低全港范围内因不受控和无人看管狗只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

### 背景:元朗调查与渔护署回应

2026年10月26日上午,渔护署接获香港警务处转介的一宗涉嫌狗只咬人案件。随后,渔护署人员前往位于元朗锦壆路的一间货仓。涉案狗只——一只已植入微型芯片并领有有效狗牌的杂种狗——被人员带走,并移送至动物管理中心进行扣留及观察。

渔护署确认正在积极跟进元朗事件的调查。该署表示,若有充分证据显示任何人违反了相关法定条款,将提出检控。

### 法律要求与管有者责任范围

香港法律对公众地方的狗只设立了严格的法定管制,并对负责照料和监管狗只的人士追究责任。渔护署发言人强调,市民必须清楚了解法律赋予的法律责任,并指出若狗只咬伤他人,其管有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至关重要的一点是,“管有者”(keeper)的法律定义不仅限于拥有、持有或实际看管动物的人士。根据渔护署概述的香港法律标准:

- 管有者包括任何拥有、持有或管有该动物的人士。

- 管有者亦包括任何庇护/收留该动物的人士。

- 管有者包含通常饲养或获准留存该动物的土地或处所的占用人。

因此,允许狗只留存在其处所内的物业所有人、货仓营运者或占用人,均属于狗只管有者的法律范畴,若未能对其进行妥善控管,可能面临法定法律责任。

### 法定罪行及罚则

香港规管狗只管制的法律框架包含《狂犬病条例》及《危险狗只规例》下的具体法定条款:

1. **《狂犬病条例》(第421章)第23条**

- **一般控管要求:** 在公众地方的狗只必须以牵引绳牵引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妥善控管。

- **一般罚则:** 未能在公众地方妥善控管狗只的违例者,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

- **咬人事件责任:** 若因未能根据第23条予以妥善控管而导致狗只咬伤他人,管有者可能额外被处罚款最高10,000元。

2. **《危险狗只规例》(第167D章)第9条**

- **大型狗只牵引要求:** 大型狗只(具体定义为体重达20公斤或以上的狗只)在公众地方时,必须由人以一条长度不超过2米的牵引绳妥善牵引。

- **罚则:** 违反《第167D章》第9条,最高可处罚款25,000元及监禁3个月。

### 渔护署执法策略及专项行动

为应对香港高密度城市环境中的公共安全风险,渔护署已加强执法措施。自8月以来,该署一直在香港多地开展聚焦于妥善控管狗只的专项巡查和执法行动。

2026年10月8日,渔农自然护理署(AFCD)启动了新一阶段的专项执法行动。在随后的四个月内,该署将优先处理高风险地点,特别是发生过狗只袭击路人事件的区域以及流浪狗聚集的地点。此类行动旨在加强对无人看管狗只的捕捉,以保障社区安全。

截至2026年10月26日,上述执法行动已捕捉10只无人看管的狗只。渔农自然护理署确认,将追究相关管有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行动期间收集的证据提起正式检控。

### 物业占有人及宠物管有人的实际影响

渔农自然护理署的执法立场凸显了香港狗主、收留人及企业经营者需要注意的关键实际事项:

- **广泛的法律风险:** 允许狗只留宿的商业或工业场所(如仓库)占有人,在法律上被归类为管有人。他们必须确保动物在公众地方受到控制并扣上牵引绳。

- **严格遵守牵引绳规格:** 体重达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犬狗主及管有人在公众地方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不超过两米长牵引绳的规定,并由人员稳妥牵引。

- **积极合规:** 公众如需了解有关负责任宠物主人职责及适当狗只控制规则的详细信息,请访问渔农自然护理署官方网站 www.pets.gov.hk。

---

### 常见问题解答

**Q1:根据香港法律,谁在法律上被归类为狗只管有人?**

**A1:** 管有人不仅限于拥有、管有或看管该动物的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管有人还包括任何收留该动物的人士,以及通常饲养或允许该动物停留的土地或场所的占有人。

**Q2:大型犬在公众地方的具体牵引绳规定是什么?**

**A2:** 根据《危险狗只规例》(第167D章)第9条,体重在20公斤或以上的狗只在公众地方时,必须由人员稳妥牵引一条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牵引绳。

**Q3:若狗只在公众地方咬人,可能面临何种处罚?**

**A3:** 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第23条,在公众地方未能妥善控制狗只,最高可处罚款$10,000。若因违反此规定导致狗只咬伤他人,管有人可能被额外处以最高$10,000的罚款。

**Q4:渔农自然护理署在目前的执法行动中采取了哪些措施?**

**A4:** 渔农自然护理署于10月8日启动了新一阶段的专项行动,在四个月内针对高风险地点,优先处理曾报称发生狗只袭击事件或流浪狗聚集的区域。该署正加强对无人看管狗只的捕捉——目前已捕捉10只——并拟检控负有责任的管有人。

受影响对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狗主、收留狗只的人士、饲养狗只场所的占有人及广大公众。

跨境背景

严格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第421章及第167D章)管辖范围内。

后续关注事项

  • 渔农自然护理署网站(www.pets.gov.hk)获取关于适当控制狗只及负责任宠物主人的官方指引。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

密切关注您所关心的议题

订阅 SCLA 最新动态并选择您的兴趣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