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东区裁判法院于2026年10月的四个日期裁定48名分租单位业主罪名成立,判处罚款总额为$152,830。
- 违法行为包括未能在60天内提交AR2表格、未能提供水电费账单副本/书面账目、未能提供租金收据以及索取非法款项。
- 差饷物业估价署迄今已检控1,628宗案件,成功定罪1,263名业主,涉及1,444宗罪成案件,罚款总额超过400万元。
香港特别行政区分租单位(SDU)的业主及租客受到《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法定执法举措的直接影响。2026年10月2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0月30日,48名分租单位业主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违反该条例下的法定要求,个人被判罚款由$800至$19,200不等,罚款总额达$152,830。
这48名业主所犯的违法行为包括:未能在规管租赁开始后60天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在要求收回分摊的水电费时未能出示账单副本并提供书面账目;未能向租客提供租金收据;以及索取条例许可之外的款项,例如要求次期租赁的租金超出法定上限。
检控行动源于差饷物业估价署(RVD)开展的全面调查及搜证。根据该条例第IVA部,规管租赁周期由两个连续的两年期(首期租赁及次期租赁)组成。租客享有四年的法定租住权保障。严禁业主从事旨在干扰租客安宁或舒适以诱使其放弃占用的行为,或收取高于允许上限的次期租金。
为确保合规,差饷物业估价署主动要求业主提供租赁文件和参考资料进行核实。无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差饷物业估价署的要求即属犯罪,最高可处3级罚款($10,000)及监禁3个月。
自该条例生效以来,差饷物业估价署已检控1,628宗案件。法院已审理1,444宗案件——均导致涉及1,263名分租单位业主被定罪,累计罚款达$4,034,540——另有184宗案件尚待审讯。公众人士可通过电话、电邮、传真、邮寄、亲身拜访或通过表格AR4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举报怀疑违规行为。
受影响对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受规管分租单位的业主及租客。
跨境背景
不适用
后续关注事项
- 差饷物业估价署关于次期租赁及表格AR4举报程序的官方指南和在线门户网站。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