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处一名从日本入境、输入25,600件另类吸烟产品的旅客监禁四周。
- 香港海关与控烟酒办公室(TACO)行使了《2025年修订条例》赋予的法定逮捕权。
- 卫生署强调了《第60章》和《第371章》项下的法定处罚,并重申了针对另类吸烟产品的公共卫生警告。
2026年10月2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处一名男子监禁四周,该男子此前在非法输入25,600件另类吸烟产品至该地区时被查获。该案凸显了香港对包括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和草本烟在内的另类吸烟设备的输入和商业分销的严格执法。
事件始于2026年10月22日,当时香港海关在该名男子从日本抵达时将其截获。海关人员在其行李内发现25,600件另类吸烟产品,并通知了卫生署(DH)控烟酒办公室(TACO)。控烟酒办督察立即依据适用法定权力逮捕并检控了该名男子。
此次检控依据的是《2025年控烟立法(修订)条例》项下的法定立法变更,该条例于2025年9月19日生效。这些修订直接授予控烟酒办督察正式逮捕权。自这些权力生效以来,控烟酒办已检控33宗涉及输入大量另类吸烟产品的案件,导致36人被定罪,获判四周至八个月不等的监禁。
根据《第60章》(《进出口条例》),输入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简易程序定罪者面临500,000美元罚款及两年监禁,而公诉程序定罪者的处罚最高可达2,000,000美元罚款及七年监禁。此外,《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禁止为商业目的宣传、制造、销售或管有另类吸烟产品,违者将被处以50,000美元罚款及六个月监禁。
卫生署对法院裁决表示欢迎,并提醒市民及旅客切勿将另类吸烟产品带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使用。该署强调另类吸烟产品具有成瘾性,并警告电子烟可能会增加患癌症、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的风险。
受影响对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入境的旅客、访客、进口商、商业分销商以及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和草本烟的使用者。
跨境背景
适用于从日本等国际管辖区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且携带受限另类吸烟产品的乘客。
后续关注事项
- 关注卫生署和香港海关关于执法趋势及出行警示的官方公告。
- 查阅《第60章》(《进出口条例》)和《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下的规定,以获取受限物品和处罚的完整清单。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