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卫生署在2023年1月至2026年9月期间审查了超过15万份广告,并根据第231章专门就非本地医疗服务广告发出了九封警告信。
- 明确第231章监管在香港发布的所有广告,无论服务地点为何;而第362章则不适用于在香港境外提供的服务。
- 强调了与内地主管机关建立的运行顺畅的跨境通报与投诉转介机制,以及消费者委员会与内地30多个省市签署的合作备忘录。
### 背景与粤港澳大湾区融合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一体化进程加快,非本地医疗机构投放的广告日益频繁地出现在香港本地市场及网络平台上。社会公众对此类广告在服务疗效与风险披露标准参差不齐的问题表示关注。公众若因相关宣传前往香港境外就医,可能面临消费者权益、医疗权益及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潜在问题。
2026年10月21日,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教授就李浩然议员在立法会提出的质询(LCQ11)作出了书面答复。该综合答复经征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与卫生署意见后拟定,概述了香港监管制度如何应用于跨境医疗营销及跨境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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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管香港医疗广告的法律框架
香港设有法定规管制度以规管医疗执业及公众营销。在香港依法注册的医疗专业人员须遵守相关注册条例以及法定管治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守则,例如香港医务委员会的《专业守则》和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的《专业守则》。这些守则要求注册人员保持准确、客观与公正,禁止夸大宣传、作误导性陈述、招揽病人或进行商业推广。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纪律程序。
对于面向公众的一般广告,主要的法定机制是《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第231章适用于在香港发布的所有广告,无论广告所宣传的医疗服务是在本地提供还是在香港境外提供。
第231章的主要规定包括:
- 禁止或限制可能导致使用任何药物、外科器具或疗法来预防或治疗附表1和附表2所列特定疾病或病症的广告(包括良性或恶性肿瘤、寄生虫病及呼吸系统疾病)。
- 禁止或限制附表4中指定的关于口服产品的六组声称(包括与调节血糖、血压以及血脂或胆固醇相关的声称)。
此外,由香港海关执行的《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旨在打击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或先诱后转售等不良营商手法。然而,第362章**不适用于并非在香港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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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行动与处罚
卫生署积极监察在香港各大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包括报章、杂志、传单、招牌、海报、电台、电视及互联网。
在**2023年1月至2026年9月**期间,卫生署:
- 审查了在各类媒体上发布的15万多份广告。
- 就涉嫌违反第231章的广告发出了1600多封警告信。
- 专门针对宣传香港境外医疗服务的广告发出了**九封警告信**。
发出警告信后,所有九份非本地医疗广告均已被撤除。对于发出警告信后仍未撤除广告内容的情况,卫生署会根据既定机制启动检控程序。
**第231章下的法定处罚:**
- **首次定罪:** 最高可处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六个月。
- **再次定罪:** 最高可处罚款100,000港元及监禁一年。
香港特区政府定期检视第231章的适用范围与执行情况,以评估潜在的优化空间,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确保监管相称性与可执行性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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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合作与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医疗卫生监管制度独立运行,香港境外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当地主管机关及当地法律管辖。为处理跨境事宜,双方已建立官方沟通框架:
1. **监管通报机制:**卫生署与内地相关部门保持联络及通报机制,以就违规情况交换信息,并在有需要时通报个案,以便在各自的法定权限内进行跟进。
2. **消费者争议转介:**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已与澳门及内地30多个省市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消委会收到的跨境消费投诉会转介至相关消费者保护机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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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在香港境外寻求医疗服务患者的建议
医务卫生局强调,选择在何处接受医疗服务属个人决定。建议选择在香港境外接受医疗服务的市民:
- 注意服务所在地的本地法规。
- 充分了解治疗的必要性、风险、后续护理安排及总费用。
- 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包括病历记录、收费收据及已签署的书面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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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香港法律是否适用于宣传香港境外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广告?**
是的。《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适用于在香港发布的所有广告,无论所广告的服务是在本地还是香港境外提供。然而,《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并不适用于非在香港提供的服务。
**问题2:违反《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会有何惩罚?**
首次被定罪者,可处罚款HK$50,000及监禁6个月。随后再次被定罪相同罪行者,可处罚款HK$100,000及监禁1年。
**问题3:涉及跨境医疗的消费者争议如何处理?**
消费者委员会已通过与澳门及内地30多个省市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建立了跨境转介机制。收到的跨境消费投诉将被转介至当地相关消费者保护机构采取跟进行动。
受影响对象
在香港刊登广告的非本地医疗机构、在香港发布医疗健康广告的媒体机构,以及在中国内地或海外寻求医疗服务的香港居民。
跨境背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在医疗服务、监管通报及消费者争议转介方面的合作与监管对接。
后续关注事项
- 密切关注有关《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未来可能的立法更新或检讨结果。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