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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明确机场员工的职业安全框架及病假规定

香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就立法会质询作出书面答复,详细说明了香港国际机场(HKIA)的法定职业安全健康合规、热应激预防、工伤补偿以及飞行员病假标准。

主要变化

  • 政府确认,目前尚无法定机制要求报告香港国际机场的“未遂”工作安全事件。
  • 政府表示,不会在《雇员补偿条例》框架之外另行设立单独的航空业关爱基金。
  • 澄清《雇佣条例》下最长120天的有薪病假为法定最低标准,雇主可为被停飞的飞行员提供高于该标准的病假待遇。

背景

2026年10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女士就邓家彪议员提出的立法会第22号质询(LCQ22)作出书面答复。该质询关注在香港国际机场(HKIA)工作的雇员的职业安全及健康(OSH)保障。鉴于香港国际机场全天候运营环境、高强度体力劳动以及暴露于极端天气的情况,此次立法会质询探讨了工伤报告机制、防中暑指引、经济援助安排以及民航飞行员的法定病假规定。

法定框架与事件报告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业安全及工伤报告主要受《雇员补偿条例》(ECO)、《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以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管辖。

在统计跟踪方面,劳工处(LD)保留了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服务活动这一广义行业类别的职业伤害和工业事故记录。然而,劳工处并未针对特定地点(如香港国际机场)建立专门的安全或事故统计数据,也没有维持特定区域的职业病数据。

在工作安全事件报告方面,香港机场管理局(AAHK)及香港国际机场的商业运营商根据现行法定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报告。政府确认,目前尚无法律或监管机制要求或跟踪报告机场内的“未遂”事件("near-miss" incidents)。

停机坪的热应激预防与工作条件

为降低酷热天气下在停机坪和行李处理区工作的防线地勤人员的中暑风险,安全程序遵循劳工处于2023年发布的《预防工作时中暑指引》。

机管局已在整个机场社区推广这些指引,并要求机场专营公司——特别是那些在停机坪和行李处理大堂运营的公司——进行热应激风险评估,并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和休息安排。机管局持续开展风险评估,并定期与机场运营商共同检讨防暑措施。

机管局为保护机场室外工作人员而采取的实用措施包括:

1. 向偏远停机坪区域派遣移动水车。

2. 在包括停机坪和行李处理大堂在内的运营区域设立专门的休息区。

3. 部署于2022年推出的安全流动宣传车(Safety eBus),直接向各工作区的员工传达安全信息。

4. 与工会、劳工处及职业安全健康局合作开展季度宣传活动,并在酷热天气期间发放消暑饮品及纪念品。

经济补偿与援助框架

香港的法定补偿制度在《雇员补偿条例》建立的无过失原则下运行。雇主在法律上有责任就因工遭遇意外或罹患指定的职业病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向受伤工人或死者家属支付补偿。

若受伤工人或家属遇到经济困难,劳工处会将其转介至社会福利署或相关机构,以获取现行公共基金的资助。香港特区政府确认,目前没有计划在法定雇员补偿框架之外建立专门的航空业关爱基金。此外,机管局直接向在工作期间离世的机场员工家属提供特惠金,以提供即时经济援助。

飞行员健康资格与法定病假权益

立法会质询对接受过心脏手术等重大手术的民航飞行员表示关注。国际航空标准通常要求飞行员在接受心脏手术后暂时停飞至少六个月。飞行员只有在接受医疗评估并获得民航当局的特别批准后,方可恢复飞行职责。

根据《雇佣条例》(EO),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可累积有薪病假期,上限为120天(约四个月)。香港特区政府澄清,《雇佣条例》确立的是法定最低权益。雇主可自由提供比法定最低标准更为优惠的合同病假条款。民航处(CAD)持续监控国际基准——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及主要民航当局的规例——以对飞行员的健康要求保持检讨。

常见问题

问题1:香港机场管理局是否跟踪或维持针对香港国际机场“未遂”安全事件的报告框架?

答1:否。根据现行法定要求,机管局及在香港国际机场营运的公司会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工作场所事故,但尚未建立报告“未遂事故”的机制。

问2: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保护机场地勤人员免于中暑?

答2:机管局要求专营公司(特别是停机坪和行李处理大堂的专营公司)根据劳工处2023年的指引进行热应力风险评估。具体措施包括向远机位停机坪派遣流动送水车、提供专用休息区、运营Safety eBus(2022年推出)以传播安全信息,以及每季度联合工会举办宣传活动。

问3:香港特区政府是否正在为受伤员工或身故员工家属设立针对航空业的专项关怀基金?

答3:否。政府无意在《雇员补偿条例》(ECO)规定的法定雇员补偿体系之外设立单独的援助基金。不过,劳工处会协助有经济困难的家属转介至社会福利署或其他支援基金,机管局亦会独立向因公身故的机场员工家属发放特惠金。

问4:《雇佣条例》规定的法定有薪病假与飞行员心脏手术后的国际停飞期要求如何衔接?

答4:根据《雇佣条例》,累积有薪病假的天数上限为120天,此为法定最低标准。雇主可自愿提供更为优渥的病假政策。民航处持续对照国际标准(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规定及主要国家的规则)审查飞行员的健康标准。

受影响对象

在香港国际机场营运的机场地勤人员、停机坪工作人员、机场专营公司、航空公司、民航飞行员及工会。

跨境背景

针对飞行员的民航健康标准参考了国际民航组织(ICAO)及主要国际民航机构制定的国际指引。

后续关注事项

  • 劳工处《预防工作时中暑指引》(2023年)
  • 民航处关于飞行员健康认证的体格检查规定
  • 《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及《雇佣条例》(第57章)条款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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