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提出的指定申请已于 2026年11月2日 开始接受申请。
- 获批的指定自指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 申请书及证明文件须于 2026年12月1日 或之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律政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律政司于 2026年11月2日 宣布,启动新一轮申请程序,供拟在与中国内地的双边保全措施框架下获得指定资格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和常设办事处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符合资格的指定机构或常设办事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有权直接向内地相关法院申请法院保全措施。
申请程序要点:
- 资格与范围:有意根据《安排》获取指定资格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以及常设办事处,均可向律政司提交申请。
- 有效期限:在本轮申请中成功获得指定的,其资格自指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 提交截止日期:所有书面申请及证明文件须于 2026年12月1日 或之前提交至律政司。
- 提交渠道:申请可通过邮寄送达至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 18 号律政中心东座 2 楼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替代争议解决小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背景与重要意义:
《安排》由律政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年4月 签署,为跨境司法协助提供了关键机制。依据第二条第一款获得机构指定,是使以香港为仲裁地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内地法院保全救济的必要条件。如有查询,当事人可通过电话(3902 8825 或 3902 8889)或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联系律政司替代争议解决小组。有关申请程序的更多详情,请参见律政司网页。
受影响对象
仲裁机构、争议解决组织、常设办事处,以及参与涉及内地资产或当事人的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的商业当事人。
跨境背景
2019 年签署的《安排》将作为仲裁地的香港与中国内地法院连接起来,用以提供财产或证据保全等跨境保全救济。
后续关注事项
- 包含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的律政司官方网页。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