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对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的企业继承法进行的比较分析,详细阐述了资产评估以及受让人在管理层面的价值贡献。
- 关于未来继承协议的欧洲比较研究表明,尽管针对第三人遗产的合同仍受到禁止,但法律实践正在逐步转向认可合同机制。
- 对欧洲国际私法的分析揭示了传统协调性规则(《罗马条例 I-III》)与监管性规则(GDPR、DSA、CSDDD)之间结构性的“双轨制”差异。
法律期刊 RabelsZ 最新一期的 2026 年第 3 期已在知识共享署名 4.0 国际许可协议(CC BY 4.0)下以开放获取(Open Access)形式出版。本期附有一篇详细阐述该期刊未来治理结构和审核流程的社论,刊载的学术成果将直接影响在德语系法律体系、欧洲继承法及欧盟国际私法领域从事实务或研究的法律专业人士、跨境企业顾问和法学者。本期内容包括 2025 年举办的第 19 届拉贝尔讲座(Rabel Lecture)、三篇比较法与教义学论文,以及比较私法与国际私法领域的文献综述(第 563–592 页)。
企业继承与继承法:德国、奥地利与瑞士
在第 19 届拉贝尔讲座(2025年)中,Susanne Kalss 在《Unternehmensnachfolge und Erbrecht: Deutschland, Österreich und die Schweiz im Vergleich》(企业转让与继承法后果:德国、奥地利与瑞士之比较,第 413–464 页,DOI: 10.1628/rabelsz-2026-0028)一文中深入探讨了企业转让与继承法问题。Kalss 证明,企业资产与一般的个人财产有着本质区别,因为企业资产难以分割、价值波动迅速、经济利益与管理权限相分离,且涉及多样化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德语系法律体系在现行或即将出台的继承法中规定了特殊的法定条款。这些条款规范了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以及请求权延期支付的选项。该研究强调,从经济角度来看,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被评估为受让人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所作出的增值性资产贡献,因而在分割继承资产时需要进行明确的核算。
欧洲比较法视角下的未来继承合同
Hannelore Thijs 在《Contracting on a Future Inheritance: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就未来继承订立合同:比较法视角,第 465–495 页,DOI: 10.1628/rabelsz-2026-0029)一文中评估了跨境继承规划。Thijs 突破了罗马法禁止继承合同与德意志法认可继承合同之间的传统划分,建立了一个比较类型学,将协议分为三类:继承协议、放弃继承协议以及关于第三人未来遗产的协议。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尽管欧洲各司法管辖区缺乏统一的方法,但大多数管辖区在监管限制下至少认可其中一种协议类型。放弃继承协议获得了相对广泛的接受,继承协议仍存在争议,而关于第三人未来遗产的协议依然普遍被禁止。然而,分析指出,法律实践正在逐步转向更广泛地接受未来继承的合同机制。
欧盟夫妻财产制条例下的时间公平性
Denise Wiedemann 在《Zeitliche Anknüpfungsgerechtigkeit im Internationalen Ehegüterrecht der Europäischen Union》(法律冲突中的时间公平性:欧盟夫妻财产制条例下的不可变连结点,第 496–531 页,DOI: 10.1628/rabelsz-2026-0023)一文中分析了法律冲突原则。Wiedemann 探讨了《欧盟夫妻财产制条例》中确立的固定且不可变的连结点,该条例广泛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通过追溯其历史发展,文章评估了限制这一广泛适用范围的两种方法:对例外情况作狭义解释以构建受限的夫妻财产概念,或者适用强制性安全阀规则(强制性规定)。然而,文章指出,这些限制性选项受到了条例文本以及欧洲法院(CJEU)统一解释方法的制约。
监管法与现代欧洲国际私法
Leonhard Hübner 在《Die Zweispurigkeit des europäischen IPR. Zur Transformation klassischer Kollisionsrechtsdogmatik durch europäisches Regulierungsrecht》(欧洲国际私法的双轨制:欧洲监管法对传统冲突法教义学的重塑,第 532–562 页,DOI: 10.1628/rabelsz-2026-0024)一文中探讨了欧洲国际私法(PIL)的结构性转变。Hübner 提出了结构性双轨制的概念,将基于法律平等原则协调法律秩序的传统协调型国际私法(《罗马条例 I–III》),与将欧洲标准扩展至第三国主体的极具发展势头的监管型国际私法(GDPR、DSA、CSDDD)进行了对比。Hübner 解构了六项传统教义(中立性、多边主义、判决一致性、规则结构、与公法的分离以及与程序法的分离),证明这些教义虽然适用于协调型国际私法,但将其应用于监管型国际私法会导致系统性的定性错误。该论文确立了归类监管法律工具的标准,并呼吁建设性地探讨监管型国际私法。
受影响对象
法律从业者、法学者、遗产规划专业人士、跨境企业所有者以及受欧盟监管法规约束的第三国主体。
跨境背景
比较了瑞士、德国、奥地利和欧盟的法定立法路径,重点探讨了跨境遗产规划、夫妻财产制规则以及欧盟法律对外国主体的域外适用。
后续关注事项
- 可通过已发布的 DOI(10.1628/rabelsz-2026-0028、10.1628/rabelsz-2026-0029、10.1628/rabelsz-2026-0023、10.1628/rabelsz-2026-0024)查阅完整的开放获取文章,以获取完整的引证与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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