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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海关统计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颁布规章,明确了中国大陆海关统计管理中的强制性标准、调查程序以及处罚规定。

主要变化

  • 明确了贸易统计、单项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备案的记录范围与原则。
  • 授权海关对贸易参与者进行调查、开展实地核查,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 规定了包括警告以及人民币 1,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适用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等统计项目违规行为。

在中国大陆运营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及进出口企业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关于海关数据收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的正式规定。该规定由海关总署(GACC)根据《海关法》、《统计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制定,适用于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以及相关海关业务所编制的海关统计。

根据该规定,贸易统计记录所有通过关境并改变关境内物质储备的货物,单项统计则涵盖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海关总署通过行政记录、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收集原始数据。海关有权对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开展统计调查。被调查对象必须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对于数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海关可以直接询问、收集资料、进行实地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海关人员在执行统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规定明确禁止人员篡改或伪造数据,违者将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未按规定申报统计项目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的,处以警告或人民币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行政罚款。拒绝、阻碍或伪造统计调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 2006 年 9 月 12 日海关总署第 153 号令颁布的原规定。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统计数据,并于每年 12 月在其门户网站及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下一年度统计数据发布日程表。

受影响对象

参与中国大陆跨境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企业、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

跨境背景

通过设定严格的数据准确性义务及商业秘密保密保护,直接影响在中国大陆申报货物的国际企业及贸易中介机构。

后续关注事项

  • 在海关总署官方门户网站上查看年度海关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
  •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关于违规处罚的相关执法条款。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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