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一名84岁本地旅客因管有801支私烟,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监禁3个月及罚款1,000元。
- 一名39岁内地旅客因管有181支私烟及21,600件另类吸烟产品,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监禁4星期及罚款4,000元。
- 一名31岁内地旅客因管有约73,000支私烟,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监禁6个月及罚款2,000元。
香港特别行政区粉岭裁判法院及西九龙裁判法院就涉及未完税香烟及另类吸烟产品的罪行,判处三名入境旅客四星期至六个月不等的监禁,并处以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于2026年10月22日及10月23日发出的新闻公报,有关定罪涉及海关人员在两个管制站截查的案件:
第一宗,于2026年9月22日,海关人员在香园围边境管制站截查一名84岁本地男旅客,在其身上检获801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3,600元,应课税值约2,600元。2026年10月22日,粉岭裁判法院因其管有未完税香烟且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判处其监禁三个月及罚款1,000元。
第二宗,于2026年10月21日,海关人员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39岁入境内地男旅客,在其随身行李中检获181支未完税香烟及21,600件另类吸烟产品,估计市值约83,000元,应课税值约600元。2026年10月23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因其违反《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判处其监禁四星期及罚款4,000元。
第三宗,于2026年10月22日,海关人员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31岁入境内地男旅客,在其随身行李中检获约73,000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330,000元,应课税值约240,000元。2026年10月23日,西九龙裁判法院根据《应课税品条例》,判处其监禁六个月及罚款2,000元。
香港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指出监禁刑罚具有相当的阻吓作用。根据《应课税品条例》,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最高可被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七年。根据《进出口条例》,向香港输入另类吸烟产品的最高刑罚与此相同。
受影响对象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旅客、跨境乘客及物流专业人员。
跨境背景
适用于经陆路边境管制站及香港国际机场从中国内地或国际地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旅客。
后续关注事项
- 香港海关官方新闻稿
- 《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项下的法定要求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