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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因非法输入另类吸烟产品判处两名人士监禁

西九龙裁判法院就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判处两名涉案人员七个月及五个月监禁。

主要变化

  • 西九龙裁判法院因两名涉案人员从日本进口 40,000 支及 33,000 支另类吸烟产品,分别判处其七个月及五个月监禁。
  • 卫生署报告称,自 2025年9月19日 以来,已对涉及大批量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案件提起 32 起检控,共有 35 人被定罪。
  • 当局重申,根据第 60 章及第 371 章,进口、销售或商业持有另类吸烟产品的法定最高罚则。

旅客、国际访客、进口商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运输货物的商业经营者,若携带另类吸烟产品(ASP)入境,将面临严格的法律执行和严厉的刑事处罚。2026年10月14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因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判处一名女子七个月监禁,判处一名男子五个月监禁。

此次检控源于 2026年10月13日 的一次行动,当时香港海关在两名自日本抵港人员的行李中分别查获 40,000 支及 33,000 支另类吸烟产品。海关通报了卫生署(DH)控烟酒办公室(TACO),其督察立即逮捕并检控了这两名违法者。

该判决体现了自 2025年9月19日 生效的《2025年控烟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赋予的强化执法权力,该条例直接授予控烟酒办督察逮捕权。自该日起,控烟酒办已检控 32 起涉及大规模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案件,致使 35 人被定罪,判处四周至八个月不等的监禁。

香港法律对另类吸烟产品相关活动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罚则:

- 《进出口条例》(第 60 章):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产品、加热烟草产品及草本烟——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500,000 元及监禁两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最高 2,000,000 元及监禁七年。

-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 371 章):出于商业目的推广、制造、销售或持有另类吸烟产品均属违法,可处罚款 5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卫生署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欢迎,并提醒广大市民、访客和商业实体,在香港进口或使用另类吸烟产品均属严格违法。控烟酒办确认将继续与海关保持严密的跨部门联合执法,以打击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行为。

受影响对象

入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旅客、访客、商业承运人、物流企业及进口商。

跨境背景

从海外目的地(如日本)跨界携带电子烟及另类吸烟产品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立即引发香港海关及控烟酒办的截查、逮捕和检控。

后续关注事项

  • 密切关注控烟酒办公室(TACO)及香港海关发布的法定法规更新及最新执法数据。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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