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西九龙裁判法院因两名涉案人员从日本进口 40,000 支及 33,000 支另类吸烟产品,分别判处其七个月及五个月监禁。
- 卫生署报告称,自 2025年9月19日 以来,已对涉及大批量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案件提起 32 起检控,共有 35 人被定罪。
- 当局重申,根据第 60 章及第 371 章,进口、销售或商业持有另类吸烟产品的法定最高罚则。
旅客、国际访客、进口商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运输货物的商业经营者,若携带另类吸烟产品(ASP)入境,将面临严格的法律执行和严厉的刑事处罚。2026年10月14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因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判处一名女子七个月监禁,判处一名男子五个月监禁。
此次检控源于 2026年10月13日 的一次行动,当时香港海关在两名自日本抵港人员的行李中分别查获 40,000 支及 33,000 支另类吸烟产品。海关通报了卫生署(DH)控烟酒办公室(TACO),其督察立即逮捕并检控了这两名违法者。
该判决体现了自 2025年9月19日 生效的《2025年控烟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赋予的强化执法权力,该条例直接授予控烟酒办督察逮捕权。自该日起,控烟酒办已检控 32 起涉及大规模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案件,致使 35 人被定罪,判处四周至八个月不等的监禁。
香港法律对另类吸烟产品相关活动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罚则:
- 《进出口条例》(第 60 章):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产品、加热烟草产品及草本烟——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500,000 元及监禁两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最高 2,000,000 元及监禁七年。
-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 371 章):出于商业目的推广、制造、销售或持有另类吸烟产品均属违法,可处罚款 5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卫生署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欢迎,并提醒广大市民、访客和商业实体,在香港进口或使用另类吸烟产品均属严格违法。控烟酒办确认将继续与海关保持严密的跨部门联合执法,以打击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行为。
受影响对象
入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旅客、访客、商业承运人、物流企业及进口商。
跨境背景
从海外目的地(如日本)跨界携带电子烟及另类吸烟产品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立即引发香港海关及控烟酒办的截查、逮捕和检控。
后续关注事项
- 密切关注控烟酒办公室(TACO)及香港海关发布的法定法规更新及最新执法数据。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