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该公众告示在新皇岗口岸于2026年10月12日启用前发布。
- 食安中心澄清,飞水(焯水)、真空包装及锡纸包裹的肉类仍须遵守强制性认证规定。
- 检疫侦测犬已被部署至各陆路边境管制站,以协助拦截工作。
概述与背景
2026年10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发布公众提示,警告旅客及公众人士切勿非法携带受规管食物进入香港。此监管通告在新皇岗口岸预定于2026年10月12日通关启用前发布。食安中心强调,法定监管适用于所有边境管制站,提醒入境居民及访客,未经法定清关程序携带受规管食物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严厉禁止的。
法律框架与文件要求
输入食物的法定监管受《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规管。根据第132AK章,所有进口的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必须附有由原产地授权签发机构签发的官方卫生证明书,或事先取得食环署的书面准许。
对于从中国内地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士,法定要求明确规定受规管食物必须附有内地海关签发的官方卫生证明书。监管框架明确规定,无论携带物品是出于个人食用还是商业用途,该要求均适用。个人行李或少量携带均无豁免。
受规管物品范围及包装形式
食安中心明确了受规管食品的准确范围,以防止旅客产生误解:
1. 未彻底煮熟产品:任何未彻底煮熟的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均属于严格的法定限制范围。
2. 焯水/飞水肉类:由于飞水肉类未彻底煮熟,因此被视为未彻底煮熟肉类,在无官方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禁止带入香港。
3. 包装方式:无论采用何种包装样式或材质,规例均适用。真空包装物品、锡纸包装以及其他密封形式仍完全受第132AK章规管。
罚则与检控执法
根据第132AK章,非法输入受规管食物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构成刑事罪行。任何被判犯有本规例所订罪行的人士,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及监禁六个月。
官方统计数据显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的积极执法力度。2025年,食安中心就涉及非法输入食物的案例共提出2,148宗检控。该等案件的法院判决包括对定罪人士判处监禁刑罚。
执法行动与公共卫生风险
为在各陆路边境管制站贯彻执行合规要求,食安中心开展跨部门行动并部署专业执法工具。其中包括接受过检测肉类产品专门训练的检疫侦测犬。这些搜查犬单元协助执法人员识别隐藏在行李中或由旅客携带的未授权食物,从而提高拦截效率。
除法律责任外,食安中心还强调了非法运输食物所带来的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旅途中携带的物品往往保存在不当温度或不卫生包装中。此类条件易导致致病菌快速滋生,增加食源性疾病风险及个人健康隐患。
常见问题
Q1: 如果仅供个人食用,旅客是否获准携带少量肉类或蛋类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
A1: 不可以。根据第132AK章,不论食物是供个人食用还是商业用途,所有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均须附有官方卫生证明书或食环署的书面准许。
Q2: 从中国内地携带受规管食物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时需要什么具体文件?
A2: 从中国内地携带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受规管食物,必须附有内地海关签发的卫生证明书,或食环署的书面准许。
Q3: 真空包装或锡纸包裹是否允许肉类产品绕过边境清关要求?
A3: 不可以。无论包装形式如何,包括真空密封或锡纸包裹的包装,受规管食物仍须受第132AK章规管。
Q4:焯水肉类是否被视为已完全煮熟且无需相关证明即可入境?
A4:否。食物安全中心(CFS)指出,焯水肉类并未完全煮熟,因此在没有所需官方卫生证明或书面许可的情况下禁止入境。
Q5:违反《第132AK章》规定的最高处罚是什么?
A5:违规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以$50,000罚款及最高六个月监禁。
受影响对象
往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旅客、跨境通勤人员及进口商。
跨境背景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跨境往来;受规管食品入境香港特别行政区需具备内地海关出具的卫生证明。
后续关注事项
- 请参阅食物环境卫生署(FEHD)官方网站,了解根据《第132AK章》取得书面许可的详细流程。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