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2026年11月6日,粉岭裁判法院判处一名68岁本地旅客监禁六星期及罚款1,200元。
- 2026年11月6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处两名内地旅客各监禁八个月及罚款2,000元。
- 2026年11月7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处一名内地女旅客监禁四个月及罚款2,000元。
在三起独立的执法行动中,四名入境旅客因未作申报并进口或管有未完税香烟,违反《应课税品条例》,被香港法院判处监禁刑罚及罚款。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6年11月6日及11月7日发布的官方新闻公报,海关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于陆路边境及机场管制站截获了违法人员。
在2026年11月6日由粉岭裁判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案件中,一名68岁本地男旅客被判监禁六星期及罚款1,200元。海关人员于2026年10月31日在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截查该名旅客,在其身上检获481支未完税香烟。检获香烟估计市值约2,400元,应课税值约1,600元。
在同日(2026年11月6日)由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结的第二起案件中,两名内地旅客—一名39岁女性及一名37岁男性—分别被判监禁八个月及罚款2,000元。海关人员于2026年11月5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该两名由日本东京抵港的旅客,在其随身行李中发现约62,000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310,000元,应课税值约205,000元。
在2026年11月7日由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结的第三起案件中,一名由日本东京抵港的44岁内地女旅客被判监禁四个月及罚款2,000元。海关人员于2026年11月6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该名旅客,检获约26,800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134,000元,应课税值约88,600元。
海关对法庭裁决表示欢迎,并强调监禁刑罚反映了非法烟草罪行的严重性,具有阻吓作用。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最高法定罚则为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七年。
受影响对象
入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旅客、跨境旅客以及携带烟草产品的访客。
跨境背景
适用于从中国内地经陆路边境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从日本等国际地区乘飞机抵达的旅客。
后续关注事项
- 《应课税品条例》下的香港海关申报规定及个人免税优惠限额。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