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香港国际机场截获一名随身携带未申报未完税香烟及另类吸烟产品的37岁内地男子。
- 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监禁11个月及罚款2,000元。
- 香港海关重申《应课税品条例》(DCO)及《进出口条例》(IEO)下的法定禁止规定及最高罚则。
2026年10月9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因一名37岁内地男旅客违反《应课税品条例》(DCO)及《进出口条例》(IEO),判处其监禁11个月及罚款2,000元。该判决系因其未向海关申报未完税香烟,并非法将另类吸烟产品输入香港特区。
2026年10月8日,香港海关人员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了该名从日本东京抵港的旅客。在检查其随身行李时,海关人员检获49,215支未完税香烟及6,000件另类吸烟产品。海关估计检获物品市值约为239,400元,涉及应缴税款约162,700元。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烟属于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七年。此外,根据《进出口条例》,禁止将另类吸烟产品输入香港特区,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长达七年。
香港海关对法院判决表示欢迎,指出监禁判决就此类严重违规行为发出了强烈的威慑信号。海关提醒公众遵守本地进口法律,并强调了举报涉嫌私烟活动的渠道,包括24小时专用热线、电子邮件举报地址及在线表格。
受影响对象
香港特区的入境旅客、跨境乘客以及海关/边境合规利益相关方。
跨境背景
该事件涉及一名持内地居民身份的旅客从日本东京前往香港特区。
后续关注事项
- 请通过香港海关官方网站核实前往香港特区旅客的法定申报限额及海关入境要求。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