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2026年10月16日刊宪公布《2026年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修订附表1及3)令》。
- 预定于2026年10月21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并于2026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
- 设立三个月宽限期,要求相关物种的商业占有者须在2027年3月30日或之前取得占有许可证。
随着《2026年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修订附表1及3)令》于2026年10月16日刊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濒危动植物贸易商、进口商、出口商及商业占有者均须遵守最新的管制名单。该法例修订了《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附表1及附表3,以使本地法规与2025年11月及12月举行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通过的决定保持一致。
相关修订反映了 CITES 附录 I 及附录 II 的增补、删除及分类变更,涵盖鲨鱼、蝠鲼、蝠魟、木材及观赏植物等受管制物种。根据第586章,除非符合特定豁免条件,否则进口、出口、再出口、从公海引进、占有或控制列明物种的标本—包括其部分及衍生物—均须取得许可证。
修订令将于2026年10月21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新的管制措施将于2026年12月31日生效,但特定物种的生效日期将顺延至2027年6月5日。对于商业占有附录 I 物种或活体野生来源附录 II 物种,设有一项为期三个月的宽限期,要求占有者在2027年3月30日或之前取得占有许可证。在许可证管制下,先前合法进口标本的本地交易可继续进行。
未能遵守进口、出口或占有许可证要求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 HK$10 million 及监禁10年,相关标本亦将被充公。渔农自然护理署(AFCD)将举办简介会并发出通告信,以指引受影响的持份者。
受影响对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受管制物种、木材、海鲜及观赏植物交易的贸易商、商业占有者、进口商及出口商。
跨境背景
影响途经或进口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涉及 CITES 列明动植物的国际商业交易及跨界搬运。
后续关注事项
- 请浏览 AFCD 网站(www.cites.hk)以获取通告信、简介会详情以及刊宪附件中的具体物种名单。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