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 颁布第237号令,设立企业信用类别(AEO高级认证、一般信用、失信企业)及强制性年度报告制度。
- 实施第183号令,要求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大陆代理人申请海关保护;实施第176号令,建立标准化实验室检测程序。
- 确立《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175号令)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免税用品管理规定(第17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在中国大陆实施涵盖企业信用、知识产权(IPR)保护、技术实验室检测、优惠贸易原产地及外交免税的结构化监管体系。
根据第237号令(2018年1月29日通过,2018年5月1日生效),海关总署运行企业信用管理框架,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经认证的经营者 / AEO)、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注册企业必须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信用年度报告。未合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超过特定阈值,导致非报关企业累计罚款超过 RMB 1,000,000 或报关企业累计罚款超过 RMB 300,000,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执法与技术核查规程由第183号令(2009年7月1日生效)和第176号令(2008年12月1日生效)规定。第183号令规定,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须委托中国大陆代理人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备案。第176号令规范了GB/T15481质量管理标准下的采样和检测规程。海关实验室必须在收到样品后15天内出具鉴定结论,并将留样保存六个月;其结论优于第三方鉴定结果,作为海关执法的官方依据。
在跨境贸易与外交关系方面,第175号令(2008年10月1日生效)规定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标准,对非原产材料实行10%的微量宽容度,同时排除保税加工贸易货物的内销。第174号令(2008年10月1日生效)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须提前备案,要求海关在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允许非永久性行政人员在入境后六个月内免税进口一辆自用车辆。
受影响对象
在中国大陆运营的进出口商、报关企业、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的企业以及外国外交人员。
跨境背景
确立了直接影响国际贸易实体、境外专利及商标权利人、跨境物流代理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中国大陆海关监管标准。
后续关注事项
- 第237号令全文,用于核实完整的重新认证复核程序。
- 第175号令第十三条关于原产材料标准的完整规定。
- 第174号令附件1–3全文,涉及外交用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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