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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人因虚报薪酬逃税被判监禁并处罚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名商人因涉及虚报工资开支的四项逃税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款 $60,000。

主要变化

  • 区域法院裁定一名商人四项逃税罪名成立,判处其监禁 5 个月并处罚款 $60,000。
  • 该诈骗案涉及虚报工资扣除额共计 $803,000,逃税金额达 $98,858。
  • 税务局重申,逃税最高可被判处 3 年监禁,每项罪名罚款 $50,000,以及相当于逃税金额三倍的罚款。

最近区域法院的一宗定罪判决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企业主及纳税人如作虚假税务申报,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2026年10月26日,一名本地商人承认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1)(c)、(d)及(g)条蓄意意图逃税的四项罪名后,被判处监禁五个月,并处罚款 $60,000(每项罪名 $15,000)。

被告面临的控罪涉及跨越多个课税年度的三项独立行为:

- 一项关于在其业务下就 2013/14 课税年度扣除工人工资的申索中作虚假陈述的罪名;

- 一项关于在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属真实的情况下签署其业务 2013/14 课税年度的雇主报税表的罪名;以及

- 两项关于利用欺诈手段协助其妻子逃税的罪名,即在其妻子业务的 2014/15 及 2015/16 课税年度中,将支付给虚构工人的工资列为开支,从而减少其应评税利润。

虚报工资开支总额达 $803,000,相关期间逃税总额为 $98,858。

法庭判决后,税务局(IRD)发言人提醒所有纳税人,根据《税务条例》,逃税属刑事罪行。税务局指出,一经定罪,每项罪名的最高法定刑罚为监禁三年及罚款 $50,000,另加相等于逃税金额三倍的罚款。该判决对夸大工资开支和签署不准确报税表所涉及的刑事风险提出了警告。

受影响对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的企业主、个人纳税人及雇主。

跨境背景

适用于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法规管辖的个人纳税人及商业实体。

后续关注事项

  • 查阅《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2(1) 条的规定。
  • 密切关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发布的进一步公告及法律指引。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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