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正文

瑞中法律协会 — 日内瓦

SCLA | 瑞中法律协会

法律观察站 / 争议解决

跨境比较 跨境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状态不明

比较研究评估亚洲七个法律体系中的管辖法院选择条款

Chukwuma Okoli 发表书评,分析了 Lemuel L. Lopez 关于七个亚洲司法管辖区管辖权选择条款的比较法律研究。

主要变化

  • 该书评详细介绍了一个由六个问题组成的分析框架,用于评估亚洲普通法和大陆法司法管辖区下的管辖权选择条款。
  • 该研究对比了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内地、印度尼西亚和日本在普通法裁量权与程序性救济,以及大陆法性质定性与法定保护方面的异同。
  • 分析重点阐述了中国内地和日本司法机关对不对称管辖权条款和不便利法院原则的不同对待。

国际商业合同通常依赖管辖权选择条款来管理跨国诉讼风险。然而,这些条款的实际效力取决于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司法机关如何解释和执行合同约定。在 2026 年 10 月 5 日发表于 Conflict of Laws .net 的一篇书评中,评论员 Chukwuma Okoli 对 Lemuel L. Lopez 所著的比较研究著作《亚洲的管辖权选择条款》(*Choice of Forum Clauses in Asia*)进行了剖析。该著作对七个亚洲司法管辖区(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内地、印度尼西亚和日本)的管辖权选择协议进行了比较考察。

### 比较范围与分析框架

本书涵盖了广泛的法律传统。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马来西亚代表了受英国法深远影响的普通法体系;菲律宾具有受美国和西班牙共同影响的混合法律传统;中国内地、印度尼西亚和日本代表了大陆法体系,其中荷兰法对印度尼西亚产生了显著的历史影响。

为了分析这些不同的法律环境,作者引入了一个由六个部分组成的分析框架:

1. 管辖权选择条款的定性;

2. 意思自治的范围与限制;

3. 可用于执行的程序性机制;

4. 给予救济时的司法裁量权;

5. 规制成立、效力和解释的准据法;以及

6. 法院地国利益及国际利益的优先效力。

该框架将通常被单独分析的问题联系在一起,揭示了为何不能仅凭合同字面表述来评估条款的实际效力。

### 概念定性与意思自治

第二章探讨了关于管辖权选择条款的截然不同的定性,审查了其合同或实体性质(普通法体系传统强调)与程序或公法性质(大陆法体系通常关联)之间的紧张关系。书评赞同兼顾这两个维度的观点,因为管辖权选择协议既记录了私人承诺,又直接影响司法权力的行使。作者还将管辖权选择条款与仲裁协议进行了对比,明确管辖权选择条款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这与仲裁纯粹基于合同的基础有所不同。

第三章通过区分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与当事人控制诉讼行为的自由,讨论了意思自治问题。章节梳理了背离传统普通法关于当事人不得排斥司法管辖权异议的过程,同时指出了“排斥管辖规则”(ouster rule)在菲律宾的持续影响。分析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方法置于《2005年海牙管辖权选择协议公约》这一更广泛的国际框架之中。

###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执行与裁量权

第四章详细阐述了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救济与执行程序。新加坡在新加坡国际商业法院(SICC)和《2005年海牙管辖权选择协议公约》的助力下,对合同执行表现出极强的接受度。然而,取决于法院管辖地、条款排他性、公约适用性以及非合同当事方的参与情况,不同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会带来复杂性。马来西亚更加依赖司法裁量权,而菲律宾则将管辖权选择条款视为受排斥管辖规则约束的地点约定。该章还涵盖了禁止诉讼令及外国判决的承认。

第五章评估了司法裁量权,重点阐述了诸如 *The Eleftheria* 和 *Spiliada* 等英国判例对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马来西亚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条款的影响。第六章聚焦于准据法,表明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马来西亚的法院通常适用主合同准据法,同时将特定的程序性问题保留给法院地法。根据《2005年海牙管辖权选择协议公约》,实体效力指引至被选择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在公约框架之外,这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主要将排他性视为合同解释问题,而非适用一般推定,这强调了明确合同措辞的必要性。

### 大陆法体系、法院地国利益与跨境考量

第七章考虑了法院地国利益和国际利益,包括公共政策、强制性规定、礼让以及在不对称协议、消费者交易和格式合同中对弱势方的保护。

第八章考察了中国内地、印度尼西亚和日本的大陆法传统:

- **中国内地:** 分析阐述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跨境法律冲突。中国法院在适用“不便利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时侧重于程序效率,这与英国注重司法正义形成对比。中国法院也认可并执行不对称管辖权协议。

- **印度尼西亚:** 分析指出了因混淆法律选择与法院选择而导致的实操困难,例如依赖外国法律选择条款来拒绝管辖权。

- **日本:** 日本的实践涉及“特殊情况审查”(special circumstances test)、排他性推定以及针对消费者和雇员的特定法定保护。在此类广泛的保护性框架下,日本法院曾将不对称条款视为排他性条款。

### 比较研究结论与国际公约

最后一章汇总了这些比较研究结论,指出法律定性决定程序机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塑造司法审理路径,法院地程序决定执行,司法裁量权限定私人承诺,准据法管辖效力,且公共利益可优先于合同约定。这些结论支持精确的合同起草、可预测的司法分析,以及更广泛地参与《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

受影响对象

从事亚洲跨境争议解决的法律从业者、商业合同起草人、企业法务部门、法官及学者。

跨境背景

探讨亚洲各法律体系(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管辖权协议选定与法律框架分歧,并结合《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进行深入分析。

后续关注事项

  • 查阅 Lemuel L. Lopez 所著《Choice of Forum Clauses in Asia》全文,以获取详细的判例法引注。
  • 核查亚洲各司法管辖区对《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的批准与声明状态。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必要时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建议。

密切关注您所关心的议题

订阅 SCLA 最新动态并选择您的兴趣偏好。